
破产重整期间,担保人通常仍需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及《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主债务的担保责任并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在重整期间,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正在进行重整为由拒绝。不过,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可就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部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相应扣减。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能否新签合同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通常可以新签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债务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新签合同。若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也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认为必要时可代表债务人新签合同,以保障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不过,新签合同需符合企业重整利益,若所签合同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会面临债权人会议或法院的审查与否定。
三、破产重整期间进行诉讼有何限制
破产重整期间诉讼存在一定限制。首先,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为了集中管辖,便于法院统一处理与债务人相关的各类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其次,在重整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等措施来保障自身债权,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也暂停,以保障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让债务人能集中资源进行重整。再者,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若因此产生争议进行诉讼,要遵循上述管辖规定。此外,债权人在重整期间不得个别追偿。只有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受偿。
在探讨破产重整期间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知道情况较为复杂。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形外,通常担保人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若担保合同有效,且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担保人不能因破产重整而轻易免除责任。而且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主张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你是否正面临破产重整期间担保人责任相关的困扰呢?如果对于担保人责任范围、如何应对债权人要求等问题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帮你理清思路,化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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