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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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行政处罚会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那便是未构成犯罪,这也是与刑罚处罚的一个很本质的区别。当然,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那么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有哪些种类?下面,就让律图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有哪些种类?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是咱们国家行政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也是比较常见的,虽然与刑罚相比性质要弱一些,但是行政处罚条例也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要求被处罚人执行最终的判决,不过这种判决一般是以惩戒为目的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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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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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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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word是怎么样的,他的叔叔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了解一下,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 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 )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 )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 ) 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 ) 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 )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 ) 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 )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 )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 者建议。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
(一 )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
(二 )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布图设计专 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 )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 无效的程序性 决定不服的;
(四 )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 ) 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 )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 ) 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 ) 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 )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不服的;
(五 )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 国际检 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 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 不服的;
(十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 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 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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