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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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贵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因原因,我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贵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证据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注意事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仲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

仲裁延期举证申请书

_______仲裁委员会

贵会受理的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合同纠纷,因____________原因,我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贵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证据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仲裁委员会

延期举证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仲裁申请延期举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书证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5、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6、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7、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庭许可。证人在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时,可视为出庭作证。

9、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有参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他人作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打击报复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仲裁申请延期举证不仅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还需要递交规范的申请书,我们上述也详细的介绍了关于仲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书的相关规范格式,当然,在具体的仲裁申请延期举证的操作中,我们也需要关注上述提到的注意事项。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阳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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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
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法院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泛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法院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
(二)法院依职权的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
所以据此,在劳动仲裁法的举证期限的指定上我们可以参照《证据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只是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所以在举证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的认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二、举证期限的长短
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
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三、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
由于新仲裁法将仲裁庭的审理案件时间缩短,很多地方的规定也纷纷缩短了劳动争议举证期限。对于此举证期限的缩短,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能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更好更快地得到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过短又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的提交证据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周到性和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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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
仲裁延期举证申请书
_______仲裁委员会:
贵会受理的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合同纠纷,因____________原因,我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贵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证据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仲裁委员会
延期举证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仲裁申请延期举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5、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6、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7、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庭许可。证人在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时,可视为出庭作证。
9、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有参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他人作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打击报复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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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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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
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泛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
(二)依职权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依职权进行指定。所以据此,在劳动仲裁法的举证期限的指定上我们可以参照《证据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只是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所以在举证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的认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二、举证期限的长短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三、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由于新仲裁法将仲裁庭的审理案件时间缩短,很多地方的规定也纷纷缩短了劳动争议举证期限。对于此举证期限的缩短,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能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更好更快地得到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过短又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的提交证据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周到性和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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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再看看法院依职权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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