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多久可以判刑,相关罪名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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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般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两年。所以,放高利贷这种行为与时间是没有多大的联系,仅仅是在诉讼时效上有关联。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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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一些人为了获得资金周转,便向民间一些放款机构进行借款,这些放款机构往往就是利用借款人的资金周转危机,以超出银行同期利率借给当事人,来获取高额的利息作为回报。那么放高利贷多久可以判刑?高利贷有关的罪名是如何规定的?律图对此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放高利贷的含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法是禁止高利贷的。尽管在东部沿海一些地区,民间借贷年化利率高达50%,但是一旦出现纠纷,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借人主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放高利贷多久可以判刑

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般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两年。所以,放高利贷这种行为与时间是没有多大的联系,仅仅是在诉讼时效上有关联。

三、与高利贷有关的罪名

(一)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二)高利转贷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高利贷多久可以判刑?这种问题是不明确的,放高利贷是一种行为,在时间的长短上与定罪量刑没有关系,仅仅是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是有规定的,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借款人要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防止高利贷带给自己的危害。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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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罪名重不重
高利贷虽不等同于犯罪,但违反法规,超出国家标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若债权人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追偿这部分利息,人民法院将会不予支持他们的诉求。应警惕高利贷风险,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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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放高利贷犯法吗 有哪些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个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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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息立案可以判刑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放高利息立案可以判刑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单纯的高利贷行为,在我国仅仅属于违法行为,尚构不成刑事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对放高利贷的人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但要是放高利贷的同时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触犯了《刑法》,此时就要量刑处罚了。
因放高利息而立案之后,当事人会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刑,具体判刑多少年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一步的确定。
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高利贷利息往往超过年利率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
大部分高利贷都是因为暴力收贷才涉嫌犯罪的;还有就是我要提醒大家,不要套了金融机构的钱去放贷,否则高利转贷罪为你量身定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区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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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哥是放高利贷的,很多人都找他借钱的,有时候有些人不还钱,还采取了拘禁的手段,放高利贷非法拘禁罪案件越久越严重吗?
[律师回复] 高利贷,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经常性地发放高息借款并以此牟利的行为。
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如何定性,无论是理论和司法界认识不一。在传统观念中,高利贷本身是有道德瑕疵的行为,实务中,有部分地方法院对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认定其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有些地方法院则认为该种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近些年,从最新的判例和相关司法文件出发,笔者认为,放高利贷行为非罪化已经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一大趋势,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利贷有多高——央行定义
2002年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对高利贷就有明确了的界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该份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取缔高利贷行为。
2002年此文件出台后,放高利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陆续出现。
如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12月被合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二审维持了此判决。
类似的有罪案例还有被告人杨爱平、赵霞犯非法经营罪,(2012)临刑初字第6号。
高利贷非罪化——最高院批示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最高院的批复,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认为高利贷入罪于法无据,因此相关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宏观调控背景下江苏省涉高利贷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中认为:“个人或者单位以自有资金对外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目前不宜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发生在2014年广东茂名“黑老大”李振刚涉黑案中,李振刚被控在茂名、广州一带放高利贷,月息最高达30%,使用利滚利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2014年9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其中李振刚因放高利贷而被原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放高利贷行为虽非法,但根据法律,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而取消了此罪名。
而2016年内江市曾继安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彭志飞非法经营罪一案也具有相当代表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收益,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该案辩护律师提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仅应对在放贷过程中涉及强迫交易行为的部分定罪处罚。最后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类似案例还有2016年内江被告人成某某、祁某、邱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一案,当事人虽因放高利贷被控非法经营罪,但最终只应暴力催收等被判敲诈勒索等罪。
而且即使在2012年以前,也有放高利贷未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发生,如2009年上海户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只因暴力催收而被判非法拘禁罪,其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未被评价。
类似案例还有2009年扶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金龙、赵刚被判聚众斗殴等罪一案中,法院认为,经查,目前我国刑法对典当行发放信誉贷款和担保贷款的行为并无明文规定,同时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王金龙、赵刚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发放信誉贷款和担保贷款属于超越经营范围,不应以犯罪加以追诉。
而湖南省高院2016年再审改判无罪的杨国强案则给出了较谨慎的解释:2007年杨国强因放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后经湖南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理由是:杨国强非法经营一案,岳阳市二级人民法院认定杨国强为牟取高额利息,筹集资金于2007年11月24日、27日先后2次以8%的月利率借款184万元给他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经本院再审,认为杨国强以其自有合法资金放贷,放贷对象单一,次数少,亦并非以高利放贷为主业,其行为没有扰乱市场金融秩序,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再审改判无罪。笔者认为,此判决理由依然较为保守,并没有在实质上认定高利贷的非罪化,或者说是法官逃避了对此问题的论述。
对比更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未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形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贷款月利息2%~15%不等),贷款金额上千万元。法院认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为,笔者坚定的认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获得相关贷款资格和许可,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领域的纠纷和行政违法行为,但高利贷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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