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 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根据上述两院两部文件,开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缓刑,只是针对一些罪行较小,有意悔改并且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那些罪行重的罪犯没办法通过社区矫正来缓刑,有了缓刑,就可以重新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在社区矫正要遵守管教,遵纪守法。缓刑一年是通过社区矫正吗,根据上文的描述来看,缓刑一年是通过社区矫正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