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管理,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改善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以及省市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市)及枣庄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检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依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改善提高现场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依法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标准。停工或缓建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认真监督指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整改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落实。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和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违反和阻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活动的各种要求及行为。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绿色施工技术研究,因地制宜做好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生产活动应符合并达到绿色施工管理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 封闭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优先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使用砌体材料的,面向街道一侧应作装饰处理,压顶部分宜采取仿古建筑做法。沿街立面应做美化、亮化,立面效果应丰富多彩,亮化效果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工作人员凭工作卡出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上墙明示。
第十三条 施工中的建筑物脚手架外侧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在省级备案的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安全立网及其他安全网搭设必须符合规定,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洁,发现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更换。单位工程脚手架颜色应一致,防护栏、安全门和踢脚板及其他用于防护的杆件应刷上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标。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不低于2米的稳定、安全的封闭围挡,沿街立面应做美化、亮化。出入口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门卫室。
第三章 施工场地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处应设置“六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工程效果图。办公区、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即:宣传栏、民工工资支付公示栏、黑板报。“六牌两图”及“两栏一报”应采用工具化、定型化设置,做到牢固、美观。 第十六条 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推广使用全自动节水洗车台,禁止车辆带泥上路。应设置沉砂井、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合理放置;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照种类、规格有序存放,并挂设产品标识牌。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中道路应
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温暖季节施工现场要开展绿化美化环境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生活垃圾应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封闭作业。混凝土搅拌场地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土方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第二十条 拆除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沉砂池、废水收集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拆除作业应对产生扬尘的作业部位采取持续洒水等降尘措施,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外围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除作业后应对场内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清运车辆应封盖严密。现场临时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垃圾应进行覆盖,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 临时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使用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整体式轻钢保温板房。活动房屋一般不得超过两层,室内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4m,应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员工集体宿舍应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冬季有保温取暖设施。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室内应设置存放个人物品专用柜。房间床铺及其它生活用具摆放应顺齐整洁,禁止搭设通铺、地铺,严禁在在建工程内搭建施工人员住宿、办公、食堂等临时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并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6m的防鼠挡板。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不得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砌体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通风良好,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1.2m,饰面高度不低于1.5m。厕所应根据作业人员数
量满足使用要求,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封闭式便桶。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卫生保健室,指定急救人员,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和常用药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和饮水处,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处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用品。符合条件的工地应建立业余学校。
第五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管理人员和工人应分色佩戴安全帽,现场指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佩戴标志,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或层数超过20层的施工现场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应有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保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音污染,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夜间施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因施工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防止偷盗、打架、斗殴、赌博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发生。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现场宿舍留宿。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自然灾害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进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按规定及时修复。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巡查时,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达标的施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报请安全;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三十八条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整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报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给予该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至2个月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法律、法规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整改处罚逾期未整改,或受到停工整改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各级质量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所有人都是有着一定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要保证自身以及别人的安全,遵守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施工文明进行,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新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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