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人们交往的紧密,纠纷也开始增多,在民事案件明晰当事人责任时,可以依据我国民法上规定的故意、过失、重大过失等内容进行判断和分析。对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要对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文就认定重大过失的行为作相应介绍。
一、什么的重大过失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与重大过失。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三、对重大过失的认定
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方式等。判断时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导致的危险的认识以及行为在客观上制造了巨大的风险这两个方面。重大过失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类型的重大过失,认定重大过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要对注意义务进行判断。
一般认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或者讲通常智识之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可以判定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标准。
这是一种主观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如同处理自己的事项一样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该注意以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
4、如在很多情况下,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的特殊性质,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方在投保时只能借助于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的指导完成。而代理人可能秉着其对被保险人的熟悉和推销保险的习惯,代填投保单或促成该项保险业务,客观上使投保方失去了仔细阅读条款并审慎填写的机会,从而导致不实告知事实的形成。但此时投保方的未如实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所导致的,因此很难认定投保方存在重大过失。
5、如车险中投保人未能及时报案是由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且并未影响到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定损理赔。此时应认为投保人只是因一般过失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中,在很大程度上,认定重大过失的行为要根据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小编提示大家有一些行为,加害人只对其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任比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行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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