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的法律服务界,有这样一位专业律师——程隆银,他已在法律行业深耕逾11年,现任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他拥有本科学历,经办案件达200多件,服务地区主要为昭通。程隆银律师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方面表现出色。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程隆银律师的专业实力。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辩护成功案例中,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整改情况,XX丙公司还向XX乙公司出具了整改承诺。工程结算后,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朱XX、安XX及XX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双方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XX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否构成挂靠关系,以及XX丙公司是否应就拖欠徐XX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接受委托后,程隆银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他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XX丙公司系合法承接工程后分包给朱XX、安XX,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徐XX主张的“挂靠关系”。其次,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徐XX与朱XX、安XX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支付均发生在他们之间,XX丙公司未参与双方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再次,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且徐XX施工部分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返工费用尚未明确,同时根据《联合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需满足验收合格等条件,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最后,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于徐XX施工范围及相关费用,朱XX、安XX应向徐XX支付拖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程隆银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清晰区分“劳务分包关系”与“挂靠关系”的法律界限,成功反驳了徐XX关于“挂靠关系”的核心主张,为XX丙公司免除连带责任奠定关键基础。他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维护了XX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全面的抗辩策略既指出了徐XX主张的漏洞,也为法院审理提供了多元视角,进一步强化了XX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论证逻辑。通过专业的法律代理,程隆银律师成功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彰显了他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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