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尹艳华律师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年限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还具备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她荣获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还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等。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梁XX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本人及父母名下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律师办案过程:作为梁XX的辩护人,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细致的案卷查阅与证据分析工作,制定了“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的辩护策略。一是厘清行为性质,区分此罪与彼罪。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计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辩护人重点审查该账户实际使用情况,申请调取账户IP登录记录,证明该账户实际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主张梁XX出借账户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应与转账行为区分。二是夯实法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幅度减刑。强调梁XX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并预缴罚金;向法庭提交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强调其系初犯、偶犯。
案件结果: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梁XX的行为区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成功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辩护为两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远低于原建议起点,适用了自首情节,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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