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已逾13年,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个专业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其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
刘刚律师目前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亦是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专业资质完整,跨领域知识储备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支持。
在执业过程中,刘刚律师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宝贵经验。他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力求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二、主办案例
在“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刘刚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于某某违章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不好,委托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416821元。因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刘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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