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这位在法律界颇具影响力的女律师,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10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主要服务地区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还具备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善于在案卷中抽丝剥茧,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她在刑事辩护中据理力争,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温情护航,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她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称号,同时担任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重要职务。
二、主办案例
2023年,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梁XX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本人及父母名下的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尹艳华律师作为梁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细致的工作。首先,制定了以“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在厘清行为性质方面,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一并计入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律师重点审查了该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该账户IP登录记录的申请,证明该账户实际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律师主张,梁XX出借账户的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与其实施的转账行为予以区分。法庭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将该176,616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评价,成功剥离了重罪的部分金额。
在争取法定从宽情节方面,律师强调梁XX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此情节得到法庭确认并对其所犯两罪分别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律师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并预缴罚金,律师向法庭说明其悔罪态度和弥补行为,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律师还向法庭提交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强调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梁XX的行为区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此次辩护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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