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凭借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投身法律行业。他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5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3103。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济南,联系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39层,方便与客户沟通交流。
执业至今,姜凯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丰富的办案经历让他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专注深耕于刑事辩护及解决民商事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90余件。尤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方面,他表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此类案件在他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约80%,并且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多次成功取得不起诉、缓刑等成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
同时,姜凯文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和演绎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始终秉持“忠于委托,极致专业”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每一个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律所中,姜凯文律师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包括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所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他的擅长领域广泛,涵盖私人、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主办案例:
在20XX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艾XX与李XX为购买镀锌卷,先后与李某、杨某、高某等人订立镀锌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艾XX与李XX收到了全部货物,采用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获取他人信任,之后延迟合同履行,最后因履行不能而逃匿,致使李某等人无法与其联络,涉案数额达XXX元。
姜凯文律师在办理此案时,提出了多方面的专业观点。他指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言辞类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交易时,被告具有履行能力,采购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不应认定为犯罪;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出现经营问题后继续经营是经营者的正常选择,其经营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目的,不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被告坚持还款并出具了相应欠条,不具有躲避债务的意图;被告未及时还款是由于经营不善及诸多市场因素导致,并非其主观意愿。此外,在交易时,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在交易时不存在任何错误意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同时,他强调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该案被害人均可得到民事救济,刑法不应过度干预,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避免司法机关过度干预。
最终,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艾XX、李XX撤回起诉。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艾XX、李XX的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后,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艾XX具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艾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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