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已逾16年,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业务覆盖全国刑事领域。截止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均为刑事类型案件。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2023年7月至9月,刘X伙同骂XX在X市区学院路保健店组织屈XX、陈X等多人卖淫。骂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刘X于2024年1月6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该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骂XX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及骂XX是否构成从犯、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律师办案过程:辩护律师陈晓伟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骂XX,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并与承办案件警官沟通,掌握大致案件情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了解了整体案件事实。经过与骂XX沟通,提出了五点辩护意见:一是骂XX在足疗店后期涉嫌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非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刘X;二是骂XX与前台假X负责经营方面的具体事务,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骂XX的行为;三是即便骂XX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也应认定为从犯;四是骂XX主动到案,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是骂XX无犯罪记录,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刘X伙同骂XX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刘X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对于骂XX,法院认为其伙同刘X共同经营保健店,深度参与店内经营管理,行为超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评价范围,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并非从犯,且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最终,骂XX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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