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已逾13年,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在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
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
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在多个专业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还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
他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力求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竭诚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负责任的法律服务。
二、主办案例
案例为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委托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明确指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应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刘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案件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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