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6时14分许,前男友来到其住处要求复合,在遭到拒绝后,前男友抽刀朝其身上捅去,一共捅了8刀。由于伤及肺部肠道,潘雪梅至今还躺在东莞常平医院重症监护室。行凶男子事发后逃离现场。目前,常平警方已经立案侦查。
潘雪梅的妹妹说,同居后,两人的矛盾开始多了起来,一直争吵不断。就在12月6日,戴春云再次动手。姐姐愤而报警,在东莞常平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双方和平分手,戴春云还要求姐姐拿出5000元弥补同居的生活费。为了彻底与其断绝关系,家人商量给了他5000元,并搬出同居出租屋。
律师解读一:行凶男子是否构成故意伤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属于情欲型杀人案件,即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情欲型杀人案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该名行凶男子处于气愤、失恋的动机做出的杀人行为,其明知用刀捅胸部和腹部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仍然积极主动的促成结果的实现。虽然受害者现在正处于重病状态,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但是该男子的行为依然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行凶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行凶者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因此,本案中的行凶男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解读二:主张受害者赔偿分手费是合法吗?
分手费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分手费一般也被成为青春损失费,法律对此没有进行规定。恋爱、同居是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的,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该名男子向受害者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小编认为无论是谈恋爱还是结婚,都要认清对象。本案中女子分手被捅8刀属于情欲型杀人案件,该名男子事发后逃逸,显然并未认清自己所作出的行为,并没有站出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且该名男子在民警的协调下与本案受害者和平分手,还向其索要分手费,这样的行为从道德上来讲是不许可的,从法律上来看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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