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他执业已逾9年,现就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民商部部长及主要负责人。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颇有建树。
2021年,一起通信线路坠落致骑车人摔倒受伤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当晚,原告宋xx驾驶摩托车行至xx县x交易中心岔路口附近时,因避让不及被坠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路绊倒受伤。该线路附挂在被告x通讯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另一被告xx公司虽通过租赁方式附挂光缆,但管理义务明确归属通讯分公司。事发前该路段已有类似隐患,虽有警戒线但风险未彻底排除,两被告也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原告伤后住院12天,诊断为颈部脊髓不完全损伤、肋骨骨折等,支出了一定的医疗费用,还需颈托固定3个月。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复核维持原认定。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究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王定洪律师代理原告后,迅速围绕“物件致害责任”展开工作。他全面收集原告的医疗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凭证等,明确了损伤治疗的直接支出;调取事发现场照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佐证了线路坠落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他明确坠落通信线路属于构筑物附属设施,适用《民法典》第1252条关于构筑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强调被告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他从证据关联性、交警部门职权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反驳,强调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优先性。同时,结合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合理核算误工、护理、营养等损失,并依据医嘱主张出院后3个月的误工期。
最终,xx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9,156.49元,被告x通讯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另一被告xx公司因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归属通讯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定洪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着深刻的心得体会。他认为证据是胜诉的核心,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完整的医疗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接影响责任认定与损失支持。法律关系的精准界定是前提,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认定方向。责任主体认定需紧扣合同约定,损失核算要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面对被告的抗辩,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进行反驳,避免被对方误导审理方向。
这起案件不仅为原告成功维权,也提醒了通信、电力等公用事业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维护与安全隐患排查义务,避免因管理疏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受害人在遭受此类损害时,应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王定洪律师以其专业、严谨、富有责任感的工作态度,在法律领域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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