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金的分类
1、按退休金筹措方式
在实务中,企业制订的退休金的筹措方式可分为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和未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1)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企业提取退休基金,交给独立的信托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由其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由信托机构从退休基金中支付退休金。企业除非已完全履行退休金给付义务,否则不得将退休基金收回。
(2)未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
企业未提取退休基金交付信托机构保管运用,或者企业虽提取了退休基金,但自行保管运用,而未交付给信托机构保管使用,在职工退休时,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支付退休金。这种办法与置存基金的退休办法相比,职工的退休金缺乏保障。
2、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
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和约定给付办法。
(1)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企业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退休金成本。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退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我国企业多数采用这种办法。
(2)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在这种办法下,退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及服务年限确定,或者两者均需考虑,或者只需考虑其中一项,如服务年限。前者称为最后工资法,后者称为定额给付法。
二、退休金的一般计算方式
国企职工、私企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保险在计算养老金公式上不分参保人员性质、包括企业职工和企业干部,也不分户籍性质。但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各省在计算公式上有区别。
养老金的多少是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的,和企业性质无关。但国企可能为职工的养老保险缴得多,以后养老金也会多;私企老板为省钱,按低档次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养老金要少点。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 缴费年限 × 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个人历年实际缴费工资与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再乘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指个人在缴费期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利息。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如有):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的,具体计算公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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