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13年。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刘刚律师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表现卓越。
目前,刘刚律师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不仅拥有完整的专业资质,还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跨领域的知识储备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支持。
在执业过程中,刘刚律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他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还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宝贵经验,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高度认可。此外,他还获得了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
二、主办案例
单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宿州市xx人民法院审理。单xx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目的是使炒面更加劲道、口感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xx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刚律师作为单xx的辩护律师,鉴于单xx本人认罪,提出对指控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涉案金额为51万元有异议。具体理由包括:单xx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予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xx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也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
宿州市xx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xx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涉案金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若指控成立,单xx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刘刚律师认真研究案卷材料,着重从涉案金额方面辩护,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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