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的车辆过户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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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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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1、到车管所领取车辆过户申请表,协议书。2、填写过户申请表、协议书,单位车辆:需盖公章,买卖双方证明,新车主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小客车要有定编证复印件。3、清理机动车违章记录,保证交易车辆在年审有效期内。4、凭填写好的过户申请表,协议书、有关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正本到旧机动车交易点领取鉴定表。
挂靠公司的车辆过户程序

一、车辆过户

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也是买二手车中除了要看好车况,剩下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办理过户手续了,而有些不懂车的朋友们为了节省费用忽略过户环节,运气好的车不出什么意外还好,要是运气不好,出点什么事故被警察叔叔抓到就麻烦了,罚款另算,关键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会赔,不管多大损失都得自己承担,正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二、挂靠公司的车辆过户程序

1、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车辆的虽然是车主一直自己在使用但车辆最重要的手续证件”车辆登记证书“是有挂靠公司保管的,所以要把车辆再过户到个人名下首先要和挂靠单位解除挂靠关系。接下来就是准备过户所需的手续了。

2、公司需要提供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以及公章,经办委托人需持济南身份证或有济南居住证件,车主个人需持济南身份证(外地身份证需要济南居住证件),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准备好这些手续之后接下来就是办理流程了。

3、挂靠公司的车辆虽然我们都觉得是我们车主个人的,但法律意义上车辆所有人是单位而不是车主个人,所以挂靠单位车辆转给车主个人虽然不存在车辆交易买卖,但过户也是需要开具车辆交易发票的,开完交易发票后由车管所查验车辆,挂靠公司的车辆大多都是蓝牌的货车,货车则需要更改门徽。最后就是更换新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做变更。

4、办完以上过户流程,挂新牌以后车辆过户就算完成了。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车辆环保,以及车辆保险也是需要变更。

以上内容详细讲述了挂靠公司的车辆过户程序的内容。公司车辆属于集体财产,相对于个人车辆的转卖略有不同,需要的材料和经过的程序也是不同的。过户程序的严格是为了防止公司的车辆被个人私自转卖,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的财产流失。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车辆过户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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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公司不让过户
若货运卡车无法过户,先依据合同章程处理。若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机动车过户即变更机动车所有者的名义,涉及跨地域转让时需进行转籍操作,包括更换车牌和行驶执照。不选择挂靠公司可能带来风险,如双方权益与风险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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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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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是什么意思
车辆挂靠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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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律师,朋友最近打算加盟开一家车店,所以想要了解一下车辆挂靠协议与车辆靠挂经营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车辆挂靠协议与车辆靠挂经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将其自有车辆挂靠至甲方名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挂靠车辆信息如下:
品牌:;型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
营运证:;
第二条经营期限
挂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挂靠细则
1、乙方将自有汽车以甲方名称(变更)登记上户注册,车辆登记注册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在挂靠期间内,乙方仍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甲方在此期间不收取乙方挂靠费用。
2、挂靠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缴纳元的保证金,并将变更登记后机动车登记证交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
3、乙方应在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后的车牌照报备甲方存档。
4、与车辆相关的规费、税费、保险费、养护费等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车辆保险险种、费率以及车辆养护标准均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条件接受。以上项目的相关费用统一由甲方安排缴纳,乙方应于该项费用缴纳前5日内将相关费用交至甲方处。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和保险押金,也不享受相关收益。
5、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甲方代为支付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将牌证退还乙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终止本合同。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下所建立的车辆挂靠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不接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限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动或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第四条权责义务
1、乙方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负责与车辆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间的养路费、道路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自行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乙方自愿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对本车、车上人员、车上物品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陷入纠纷甚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除保证金或将其抵押的不动产通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4、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等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含行车过程中的伤、残、亡等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从业证办理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违章驾驶、交通肇事等)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若导致甲方陷入以上纠纷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6、挂靠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车辆、牌、证等,并要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挂靠车辆上加装GPS定位系统,甲方提出指定运输作业路线要求的,乙方必须遵守,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8、乙方需保证车辆符合国家运营标准,否则甲方可以随时拒绝乙方挂靠并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事宜,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驾驶员和送货员如果存在客户投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元。
1
1、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应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交接单据相吻合;一旦乙方签字确认交接明细,则视为乙方已经查验货物,如出现货物缺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函费、公证费等费用)。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正文结束,以下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公司赔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2月上海市宝山区一运输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属于安徽六安市李某挂靠,事故发生后李某无力赔偿,受害人将李某的驾驶员与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宝山区,经宝山区审理后作出判决: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律师点评】
挂靠是日常十分觉的现象,一般为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本案中的李某将车辆挂靠于运输单位,该单位应当对李某车辆进行管理,但由于该挂靠系李某与运输单位的内部形式,因此无法对抗第三人(受害人),所以当李某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挂靠的公司与李某共同连带赔偿。
【法律延伸与依据】
法释〔)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有必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明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无论是对交易相对人还是对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他们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其次,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再次,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最后,从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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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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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在外地上班,现在因为孩子问题,想把户口迁过来,对这不太懂,请问挂靠户口办理程序,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首先,户口挂靠亲友,实体上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挂靠条件的,不可以办理挂靠手续。户口挂靠的条件一般为: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2、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将其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内或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3、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
(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
(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
(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其次,程序上办理挂靠手续所需要的材料:
1、户口挂靠在亲友家中的,由挂靠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对跨区挂靠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2)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及其户口簿;
(3)本人及被挂靠人居民身份证;
(4)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
(5)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2、经批准同意接收、引进的招调人员、毕业生、各类人才,申请在亲友家中挂靠的,落户前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
(2)人事劳动部门的招调通知(或接收介绍信);
(3)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及其户口簿;
(4)本人及被挂靠人的户籍证明;
(5)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
(6)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3、户口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集体户内的,凭人才中心等中介机构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政策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2、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车辆挂靠合同有效吗车辆挂靠合同效力如何鉴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运输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费的经营方式。车辆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规定案由时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行政管理规定上看,虽然交通部已经多次下发文件拟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道路客运挂靠经营进行全面清理,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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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怎么处理?
1、挂靠车辆过户到公司时,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2、每年计提车辆折旧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贷:累计折旧.3、每年收取管理费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若产生相应的营业税费约定由乙方缴纳,则根据应缴额作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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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合同的效力有哪些,车辆挂靠合同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运输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费的经营方式。车辆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规定案由时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行政管理规定上看,虽然交通部已经多次下发文件拟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道路客运挂靠经营进行全面清理,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在合同领域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有人认为,挂靠行为系通过违法途径转嫁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责任,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5)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对于该挂靠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应该严格依据协议的基础性质及法律的严格规定来处理。2009年7月,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从目前有关挂靠协议的性质及规范来看,挂靠管理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各类规范也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挂靠的形式的出现有其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时代产物,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不应当通过强硬的司法手段来管理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况且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各地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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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此种场合,挂靠车辆交纳各种税费,被挂靠公司和挂靠车辆往往仅仅是挂靠经营。这是因为,进而求其责任根据、年检。笔者以为,但对外部关系而言,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以限制。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如交纳各种税费。但如果此种场合,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被挂靠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因此,盈亏都是车主自己的事情,即是一种选任关系,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已追溯其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由被挂靠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车籍。存在雇佣关系、投保:一种观点着眼于事实上是否执行指挥监督,尤其是出租车行业:依民法理论。根据这两个要点判断挂靠车辆肇事后,判断是否有选任监督关系,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可行指挥监督关系,就其外表已足以令人认为其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因此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主,被挂靠公司是否担责的理论根据是看其与肇事行为人有无雇佣关系。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自应使之负侵权责任,即在被挂靠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客观上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以上两种观点可能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其间显然存有选任及监督关系。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挂靠费。此说着眼于其内部关系;车辆的实际营业活动则由车主经营。笔者作为A工厂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因此,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 (1)须客观上被他人使用,车主只是将自己的车籍落在被挂靠公司,当然不应该由被挂靠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此说着眼于外部关系,而且,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有违公平原则,与公司无关,也如一般情形一样,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存在,双方无实质的雇佣关系,为确保交易安全,车辆挂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车辆挂靠营业,随时可终止挂靠,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车辆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责任根据有两种说法,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所以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判断是否为受雇人要点有二,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性,被挂靠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受益人有两个,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须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被挂靠公司在其他人看来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费及年检,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工商注册,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此说亦有两种不同的着眼点,这使得被挂靠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此种挂靠,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故公司应负侵权责任、税务登记,是行为人为雇佣人的受雇人。 (2)使用人侵权责任说。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1)表见代理说2007年某甲将某乙和A工厂到人民,否则不承担责任,要求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由A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地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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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车辆挂靠协议,车辆挂靠的经营特点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解除车辆挂靠协议,车辆挂靠的经营特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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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挂靠公司如何处理挂靠车辆注销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挂靠车辆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挂靠车辆可以根据需要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由公司提供。 公司注销材料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关于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公司挂靠车辆注销,车辆注销后如何处理,公司挂靠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挂靠车辆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挂靠车辆可以根据需要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由公司提供。 公司注销材料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关于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 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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