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费用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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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公益诉讼原告胜诉时,公益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包括原告因公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并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以用来鼓励公益诉讼原告。2、当原告败诉时,公益诉讼费用由国家和原告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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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

1、当公益诉讼原告胜诉

公益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包括原告因公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并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以用来鼓励公益诉讼原告。

2、当原告败诉

公益诉讼费用由国家和原告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承担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而对律师费用则通过各地方公益诉讼专有资金账户和诉讼费用保险实行分散支付。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以上律图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关于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要从公益诉讼原告胜诉和败诉两个角度出发,在此同时公益诉讼费用主要面临着费用分担范围广且诉讼费用高昂、诉讼费用减免困难以及诉讼费用预交的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益诉讼所未能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使得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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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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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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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一般由原告在诉讼文书中提出,法官会根据“谁败诉,谁承担损失”原则判定。损失包括诉讼费用等,审判结束后确认。当事人请求部分正确、部分错误时,按责任比例分担费用;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自行商议分摊费用;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原告全额承担,但可享受优惠;强制执行及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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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货款三十万并预交了诉讼费用。对方于庭审前偿还货款,请问诉讼费用最后由谁承担?诉讼费怎么负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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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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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依照人民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人民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人民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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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谁承担
诉讼费用大多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则按比例分摊。共同诉讼中,败诉者按利益大小分摊费用,专为己方利益诉讼者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分配,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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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离婚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本来孩子能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是很好的,但离异后为避嫌,或不愿再来往,大多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会拒绝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因此,就有了探视权的案件,这其中探视权的诉讼费谁承担呢可以了解一下。
一、关于探视权的诉讼问题
1、探视权费用很低,但要视不同地方而定,大约几十到二三百吧,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上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
2、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谈话录音,如果不怕影响孩子成长的话让孩子出庭作证。
3、探视权是为人父母都享有的权利,不能变更。但可以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方不允许你探视孩子,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此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4、可以要求强制执行。通常会将对方叫到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离婚判决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罚金或者司法拘留。
二、对探视权的判决情况通常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许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刻。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生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孩童清晰不肯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申述,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掠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后代爸爸妈妈的身份,因而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1.这一规则清晰了没有直接抚育孩子的爸爸或妈妈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力。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育方法通常采纳固定一方直接抚育,另一方付出抚育费的方法,没有抚育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当然,假如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育约定为轮番直接抚育,那么这种规则也会跟着轮番抚育孩子发生变化。
2.这一规则将关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力规则的,不是作为责任规则的。关于孩子的生长,没有直接抚育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思上给与必定的心思、精力劝慰,可是,人的心思生长是一个极为杂乱的进程,并不能混为一谈探视是有必要的。相比较而言,孩子生长所需求的物质生活需求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令规则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育孩子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这是一种责任,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则为责任。作为权力规则的结果,权力人能够对权力作出处置,也即是能够挑选探望,也能够挑选不探望;能够挑选探望的方法、时刻、频率等。
3.法令将探视权规则为直接抚育孩子一方的帮忙责任。这一规则一层是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责任主体,有权力主体必有责任主体。二是这个责任内容是“帮忙”,并不是探望权的悉数,帮忙责任是一个相对较软的责任,不会给直接抚育孩子一方添加担负。总的来说就是探视权的诉讼费并不多,无论谁承担都不会是很大的负担,只是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双方都有的权力,并不能因为某一方不愿意对方来看小孩就剥夺其探视权。但如果发现对方探视后对小孩产生不好的影响可中止其探视权,总之要以对孩子的成长有利的情况来决定。
民事诉讼律师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费谁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担,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因为这是一份委托合同,你和律师是合同的双方,只约束你们双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或者在某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承担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原告在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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