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的处理仅仅对夫妻双方内部发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可见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任一方主张履行夫妻共同债务,而无需行使撤销权。若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则有权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若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即使约定了归一方所有,债务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如果所欠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而欠债方又将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债务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
二、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说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综上所述,在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如果协议离婚一方放弃债权债务,则要明确写入到离婚协议书中,并且要经过另一方同意才行。针对第三方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其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债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平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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