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超过6个月仍未办结的治安案件是否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的限制?
本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溯期,也称追究时效。显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治安案件,即使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已超过6个月仍未办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仍然应当依法受到法律追究,而不能因为办案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就不再进行调查取证。 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应当由哪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派出所虽然是县、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但法律已经赋予其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权,因而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我们认为,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即可,而无须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三、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按照本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之日起计算时间,有的案件可能已经超过30日甚至60日了。因此,我们认为,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应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以备查。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鉴于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逃避处罚而逃跑的情况比较多,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考虑到设定办案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如果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则背离了上述原则,而且可能造成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不作为,从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期限,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逃跑而无法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给与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由代收人签名或
者盖章。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待被处罚人归案时,再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五、对已超过办案期限但仍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尚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因为治安案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处理了,而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待案件调查终结后尽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有着诸多标准,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即可,而无须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以上就是律图关于治安办案期限相关问题的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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