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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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公益诉讼在2005年才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在过去它只是一个学术用词。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对发生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法律赋予了公民或者社会组织这样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律图小编在本文主要为你介绍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以及建立的必要性。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二、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不足。

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虽然业已形成由宪法、单行法规及其他部门法进行各层面保护的实体法体系,但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程序立法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导致确认在实体法中规定的各项公共权益缺乏实施的程序保障,在公共权益受损时不能妥善加以解决,在无形中放纵了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导致各项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形式化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在整体上大大削弱了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是从根本上遏制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增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体系的合理性、高效性、有效性的需要。

(二)民事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公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同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其效力不仅向前发生,使提起诉讼的特定当事人及最近范围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公共权益损害得以赔偿,同时基于判决具有的扩散性,使民事公益诉讼的效力亦可向后发生,从而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任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私权纠纷的解决,它隐含着对各种与社会公益有关的间接社会关系的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南,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并推动既有相关实体法律的发展。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部门的公益保护职责更趋向于一种部门利益的争夺,在行政力量不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权益的情形下,由公众力量介入尤为必要,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特定当事人,也可以使广大公众的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并能够推动经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公益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以保证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权益的保护。

社会公共权益是公民个人权益的集合,因此,公众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积极性。我国的现行法律并非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但这种检举和控告通常被理解为在行政措施层面上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告发。从此层面而言,公民的检举、告发活动只是充当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一条线索来源,公民的检举、告发归于国家管理。应当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但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限,且与之相配套的管辖、资格认定等制度缺失,加之代表人缺乏实体的处分权,导致代表人诉讼不足以代替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保证公众参与保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方式。

(四)确立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和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

一方面,确立民事公益诉讼首先需要确定该类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以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启动的原告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难以动摇,与不得拒绝审判原则相悖。因为拒绝审判,就等于无条件地宣布原告的失败。因此,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放宽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不仅是保护社会公共权益的需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从诉讼成本而言,确立民事公益诉讼能够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效益。在一定层面上,民事公益诉讼可使多数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主体的诉权得以集中行使,减轻了法院在审理群体性民事纠纷诉讼主体众多产生的压力,简化了诉讼程序,加快了争议的解决进程,减轻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起到诉讼经济的作用。

以上是律图小编为你介绍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编为你总结至此,在我国法学界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这样认为的,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一个司法机关,是社会以及国家利益的代表,所以他是有权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其次,既然国家赋予公民这样的起诉权利,则该权利就应该有相应的监督制度,公民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公民则可以作为原告对此进行起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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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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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1)户籍证明
(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
(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
(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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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告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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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什么是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公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二、破产债权和公益债务各自主要内容
1、公益债务主要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债权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破产实践与理论来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
1、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
破产债权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
破产债权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
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债权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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