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费用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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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期间费用的构成内容包括了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它们是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但不能归属于特定的产品成本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营业费用不单单包括日常销售费用,售后网点职工工资及福利也应归入此类。
期间费用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期间费用是指那些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确实为赚取利润而发生,但又与特定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它被认为是为赚取整体收入而发生,应该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在制造企业中,营业费用就是销售费用。而在商业性企业中,由于进货费用也全部作为期间费用,因此,营业费用不仅包括销售费用,还包括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费用”科目,反映营业费用的发生及结转。发生营业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企业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反映管理费用的发生及结转。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商品流通企业可以不设“管理费用”科目,将上述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并入“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管理费用”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应注意的是,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反映财务费用的发生和结转。发生财务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应冲减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期末,应将该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期间费用的构成内容包括了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它们是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但不能归属于特定的产品成本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营业费用不单单包括日常销售费用,售后网点职工工资及福利也应归入此类,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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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标准:以上物品租用连制作等工程服务内容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开票加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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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二、包庇罪相关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包庇罪,而是将包庇与窝藏行为规定在一起,即为窝藏、包庇罪,因此大家看到包庇罪的相关内容都是与窝藏罪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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