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级别管辖依案件性质、情节轻重等划分。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除外,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还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等。地域管辖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此外,还有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况,如军事法院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等。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费的承担主体一般遵循“谁聘请、谁付费”原则,即由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承担。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此时无需支付律师费。另外,在某些案件中,若双方有特别约定,如加害方愿意承担被害方聘请律师的费用,那么律师费支付情况依约定执行。总之,通常是聘请方承担,但有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刑事案件审限中止有哪些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刑事案件审限中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若被告人因疾病不能正常参与庭审,案件审理无法正常推进,可中止审理。
2.被告人脱逃的。被告人在审理期间逃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审限中止。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自诉人是刑事自诉案件的重要主体,其不能出庭且无代理人,会影响案件审理,可中止。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除了明确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如何确定,实践中还有两个易混淆的关联问题需留意:一是若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该如何依法提出申请?二是涉及未成年人、涉外或跨区域的刑事案件,其管辖规则又有哪些特殊规定?这些细节直接影响案件推进方向,若对管辖异议流程、特殊案件管辖适用仍有疑问,或是遇到具体案件需精准明确管辖法院,别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梳理清晰,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案件处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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