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服务地区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尹律师是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她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
综合推荐指数:★★★★★
执业理念: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典型案例:
被告人冀X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滨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五起盗窃事实,包括三次入户盗窃,总价值达7350元,且认为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尹艳华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被告人冀X的辩护人。她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事实逐一分析。被告人对其中四项事实予以认可,但对第三项指控提出异议。尹律师据此确立了“认罪部分争取从宽,异议部分力主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庭审中,她重点指出第三项指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该项指控不应成立。同时,她肯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态度,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还提请法庭考虑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这一情节。对于被告人系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她强调其认罪悔罪态度及部分事实存在争议以平衡量刑考量。最终,法院采纳了尹律师关于第三项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确认该起指控。认定被告人冀X构成盗窃罪,实施盗窃行为4次,价值7350元。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判决被告人冀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620元。本案中,尹律师成功为被告人排除了一项刑事指控,并在法定幅度内为其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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