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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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务院 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最高赔付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存款小于50万元,是可以拿回来的;如果你的存款大于50万元,这就要看银行清算。如果运气好,清算后高于50万元的部分可以拿回来一些。
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是目前公司或个人,尤以公司为主,通过投资股权获取较大利润收益的投资方式。但是由于股权投资风险性较高,因此对于股权投资的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当下许多大型企业都出台了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那么,股权投资是什么呢?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需要注意什么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二、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1、投资原则:是否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是否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是否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2、投资要求: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3、审批决策:企业集团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4、股权处置: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5、考核监督: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企业集团预算考核。企业集团注入到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所属企业的预算考核。

综上所述,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需要投资者采取谨慎的态度。而一份完备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对投资者的有效约束。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不仅需要注意投资原则、要求,规范审批决策等,还需要关注企业管理职责。如果您对对外股权投资管理仍有困惑,建议您咨询365网站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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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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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对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获取利润外,通常采用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其中,投资是经常发生的。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企业持有的长期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共4章17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
第二章为初始计量,
第三章为后续计量,
第四章为披露。该准则系统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等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主要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子公司投资,即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对合营企业投资,即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对联营企业投资,即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四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后,应当确定各种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起点。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企业合并的不同类型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该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用作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企业通过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以及支付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以支付现金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含从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支付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支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的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其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适当调整后作为其公允价值;既不存在活跃市场,也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市价的,应当以该项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其他合理的方法估计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
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被投资单位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该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当以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企业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当然如发生投资不利也要承担投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调整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1、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追加投资外,其投资成本在持有期间基本上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权益法。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差额不要求调整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取得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应随着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损益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有关调整因素包括如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产生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不同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等。但考虑到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确认投资损益的,可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无法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亏损额时,应综合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确认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另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义务的,还应确认预计将承担损失的金额。综上所述,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我们要注意,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另外,我们在进行审核账面价值的时候,一般是用到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种方法,上文中对这两种方法也做出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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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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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收费投诉管理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1.1目的:为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和完善公司的产品质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定义: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我公司产品过程中因服务态度恶劣,或者购买产品后因使用公司产品出现各种异常情况而进行的投诉及信息反馈。
1.3管理部门:销售部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处理。
2.0管理原则
2.1尊重消费者选择解决途径的协商和解原则。
2.2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3合法、合情、合理、平等自愿的公平友好原则。
3.0投诉分类
3.1根据投诉内容,消费者投诉分为服务质量投诉、产品质量投诉。
3.
1.1服务质量投诉:消费者(经销商)购买产品过程中,因公司销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而发生的投诉,由销售部负责处理。
3.
1.2产品质量投诉: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保质期限内出现产品变质、包装破损或内容物异常等情况而发生的投诉,由销售部具体处理,质检研发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解答。
4.0投诉处理
4.1服务质量投诉
4.
1.1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经销商、零售商有关的,市场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必要时由销售部负责落实。
4.
1.2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市场业务人员、临时促销人员等我司人员有关的,受理投诉的人员应立即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将具体情况通报销售部,销售部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企管部负责处理。
4.2产品质量投诉
4.
2.1在接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后,应告知消费者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并第一时间通知市场负责人。
4.
2.2市场负责人应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尽量安排在原购买商场进行换货。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换货的,可给予退货处理。
4.3如消费者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可在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较公平的解决方案。
4.4对于质量安全事件,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应直接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方案,避免事态恶化。营销中心负责进行跟踪和处理方法的指导。
4.5处理程序
4.
5.1了解和核实消费者具体情况
4.
5.
1.1产品情况: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并确定产品真假。
4.
5.
1.2购买及使用情况: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时间、地点、使用过程和方法。
4.
5.
1.3不良情况:不良反应产生的时间、症状,发生后的处理方法等。
4.
5.
1.4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等基本联系方式。
4.
5.2稳定消费者情绪,明确公司服务原则。
4.
5.3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解释,并进行产品知识方面的引导。
4.
5.4对于症状较严重的消费者,应及时陪同其去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对于已经治疗的,应了解其详细就医过程及疗效。避免症状的进一步加重。
4.
6.1公司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及时向生产部门反馈上述信息,责成质检部门对其当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如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销售部。如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质监部门。并启动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4.
6.2对现有库存中的该项产品,要进行仔细盘查、检验,如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销售。
4.
6.3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小组要分析产生不合格原因,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总经理以及质监部门。
5.0投诉补偿
5.1补偿原则
5.
1.1投诉补偿仅限于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视具体情况给予。
5.
1.2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鉴于消费者已出现了不良反应,公司给予一定补偿。
5.2补偿内容及标准
5.
2.1产品退货款:按实际购买金额退款。
5.
2.2医疗费: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为依据,且必须审核票据的真实性。
5.
2.
2.1票据所反映的就医时间应与发生时间吻合,票据不能有连号现象。
5.
2.
2.2票据必须是用于诊断及治疗而发生,其所购买的药量不能大于正常所需药量。
6由市场负责人收回的产品:
市场负责人将产品与投诉资料一起寄回销售部,销售部将产品转与生产质检部门处理。
7.1本规定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什么叫外汇管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外汇管制的概念 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 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 外汇管制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外汇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 外汇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本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外汇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外汇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汇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外汇收付、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和使用;本国货币汇率的决定;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 外汇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外汇配给控制和外汇结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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