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份额等内容进行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位限制。
法定继承有严格顺位要求。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遗嘱的房子会收回吗
一般情况下,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的房子不会被收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当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存在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房屋被收回或处置:一是遗嘱被认定无效,比如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此时房屋可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二是继承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权益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三是该房屋存在未结清的债务、税费等,在执行相关债务、税费时,房屋可能会被依法处置。
三、继承遗嘱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若继承人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向侵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侵权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同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我们梳理继承遗嘱的顺位有哪些要求时,还需关注两个关键衔接点:一是若遗嘱无效、未处分全部遗产,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需按法定继承顺位补充分配;二是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需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已调整)。此外,遗嘱必须保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否则可能导致部分无效。如果您在立遗嘱时不确定顺位要求是否合规,或遇到遗嘱效力争议、遗产分配疑问,比如多份遗嘱的顺位认定难题,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避免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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