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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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无因管理的定义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为避免他方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

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这是因为虽然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但是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从而阻却了违法性。因此,基于无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一点,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其产生的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一个最重要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因其无因管理行为而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如保管费用、维修费用,这些费用本来应该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张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2)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

(3)理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没有谨慎管理,从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的,应付损害赔偿义务。

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就是这些了,如果管理人是友善的帮助,是会被法律认可的。无因管理也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债务,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无因管理之债,可以来咨询律图律师,专业的律师会解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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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在管理人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方赔偿,因为管理事务支出的一些必要的费用,如果造成相应的损失,可以要求受益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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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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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无因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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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法律规定有哪些?
无因管理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但为了避免造成有关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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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使得自己的财产遭受了损失,那么可以向被管理人提出获得经济补偿的请求。且管理人一旦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在不能确定中断管理不会对受益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中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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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无因管理,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替朋友归还贷款后要不回钱
靳某经朋友唐某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唐某虽不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朋友关系,唐某将靳某所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
5.12元全部归还。2008年4月25日,唐某在多次向靳某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提讼,要求靳某归还自己垫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后判决无因管理之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唐某虽然不是靳某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靳某不享有追偿权,但唐某替靳某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靳某的利益,靳某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唐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靳某与唐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因此,唐某要求靳某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靳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
5.12元,合计1047
5.12元。现靳某依据人民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
相关知识: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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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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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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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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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咨询。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其实,无因管理人不可以要求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自己为管理其事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其中,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您为邻居家扑火,是不能要求邻居家给予报酬。但是,如果是您在扑火的过程中,有着必要的支出,如买灭火器的花销等。您享有请求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果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问题,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联系我,我将竭力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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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替朋友归还贷款后要不回钱
靳某经朋友唐某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唐某虽不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朋友关系,唐某将靳某所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
5.12元全部归还。2008年4月25日,唐某在多次向靳某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提讼,要求靳某归还自己垫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后判决无因管理之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唐某虽然不是靳某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靳某不享有追偿权,但唐某替靳某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靳某的利益,靳某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唐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靳某与唐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因此,唐某要求靳某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靳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
5.12元,合计1047
5.12元。现靳某依据人民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
相关知识: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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