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标流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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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个完整的竞争性招标采购过程由供应商调查和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合同授予等阶段组成。1、招标。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条件,向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
政府采购投标流程有哪些?

政府采购投标流程有哪些?

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要求;

(三)投标须知;

(四)合同书;

(五)投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及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当法定代表人参加和签署文件时,不需提供);

(四)辅助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列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资料(近二年及目前正在承接的主要业务情况一览表);

3、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七、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协商谈判。

八、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打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

(一)综合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三)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和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结束后,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中标人付款的,招标人应当向政府采购办公室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一)验收结算书;

(二)接受履行报告;

(三)质量验收报告;

(四)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五)政府采购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夹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上面为大家介绍了政府采购投标流程,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表述本身并没有固定的格式,每个项目的不同会导致标书的差异。所以投标的时候,一定要以具体的招标文件为准。政府采购投标流程也需要参考实际招标情况,不过各招标项目的流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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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
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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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哥刚到政府机关工作不熟,我想问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怎么规定,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没有材料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为虚假产品:⑴网上资料真假难辨,正如申请人在其所提交的证据中所指出的,网上信息有随时、随意增加不确定真伪的信息,所以网上资料不能证明任何事实。⑵申请人提交的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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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两人通话时,申请人业务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对方通话被录音并用于投诉证据,也没有要求对方声明其身份,是作为购买商的身份出现,所以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录音不能证据材料。⑶申请人业务人员与天津兰博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振海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截图,因电子邮件往来截图容易造假,真伪难辨,所以不能作为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被申请人认定没有材料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为虚构设备。综上,被申请人经审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都没有提供充分证明材料,认定该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二、申请人认为宁波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以纯属虚构不存在的设备来投标凑数,从而推断出与浙江某公司三家公司一起串通组成三家围标。因第一项投诉证据的不足,在逻辑上推断不成立。
三、⑴申请人通过提供国外厂商官网网址,声称在网上查不到两个品牌产品,从而推断为虚假产品。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复函中称申请人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被质疑人投标产品为虚假品牌的资料,故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依据质疑函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核实其真伪,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供评委核实。被申请人认为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合理,答辩理由成立。⑵ 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帮助三家围标事项,因申请人未在其所提交的质疑函中对此提出质疑,直接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认为申请人投诉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帮助三家围标事项,应当予以驳回,宁波某招标代理机构的答辩理由成立。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怎么规定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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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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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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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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