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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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再审与重审有什么区别

1、重审是由原审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即包含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回重审,也是包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况。

2、再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成员可以有陪审员,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通过以上的回答,大家应该已经知道了再审与重申的区别,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了。申请再审的条件,可以是有了新证据、原判决的主要证据缺乏或者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适用法律错误、管辖错误、缺席判决等等。如果符合条件,就勇敢地去申请再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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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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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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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特殊的是离婚案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就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中确定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应当依法审查再审申请,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审理。然而,如果当事人就原离婚审判决、调解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
(三)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统一处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而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四)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6个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也应当相应缩减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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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三)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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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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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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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新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应怎样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应怎样申请再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应怎样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向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原审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4)具体的再审请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事由,向原审的上一级申请再审的,上一级应当依法受理。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5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审查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超出法定再审事事由范围,或者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应依法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当纳入审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除外;
(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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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再审理由及条件都有哪些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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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增加当事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追加当事人(被告);而检察员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追加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再审法庭应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若孩畅粉堆莠瞪疯缺弗画将案外人增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再审,会导致该案主体、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未经审判的新诉讼。请问,再审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读者郭晓平郭晓平读者:本案应当再审还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必须搞清民事再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再审的民事案件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再审的民事案件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追加当事人(被告);而检察员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追加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再审法庭应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若孩畅粉堆莠瞪疯缺弗画将案外人增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再审,会导致该案主体、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未经审判的新诉讼。请问,再审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读者郭晓平郭晓平读者:本案应当再审还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必须搞清民事再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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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行政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但需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申请再审的一般是要在判决或者是裁定的六个月之内提出来,这样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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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再审的民事案件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再审的民事案件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追加当事人(被告);而检察员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追加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再审法庭应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若孩畅粉堆莠瞪疯缺弗画将案外人增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再审,会导致该案主体、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未经审判的新诉讼。请问,再审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读者郭晓平郭晓平读者:本案应当再审还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必须搞清民事再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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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后再审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笔者认为,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事实上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官,下同)的审判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如果国家的民事审判权过分吞并了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认为再审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处分权过分吞并了民事审判权,则变成无政府主义。我们知道,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且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势必会产生当事人行使私权即处分权,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非当然被撤销。也就是说,由于进入再审程序后即恢复到二审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法官的审判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是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当然,那就是主义: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唯此,也可以通过撤回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检察院等三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可见,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应当贯彻执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据此,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原一审生效裁判的效力仅仅处于一种中止或者待定状态(笔者在此借用合同法上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一概念),以权力保障权利”,事关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原来的一审生效裁判当因当事人的申请撤诉行为而恢复其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说,亦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能否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这一大局,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因此,一方面,如果一味追求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容易发生当事人滥用诉权,将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公权力——审判权的制约,则将使法官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审判权力。在此情形下,如果是由被告提出再审申请,并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亦相同。对于被告在原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案件同样可以适用,原告不可能对该一审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申请,不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说,包括撤回、上诉以及在再审程序申请撤诉等现象,故可以排除这一情形),而被告又服从该裁判,故在实践中原告绝对不可能在此情况下申请撤诉,因为此时撤诉意味着使案件又回复到了原告前的状态,原告据于该一审生效裁判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利益将不复存在;反之。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是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安定,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如果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是原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原告或者被告),在此情况下其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一条规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形,则就不应准许撤诉),就应当准许当事人撤诉由于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的裁判是一审程序的按
第一审程序审理,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使法官陷入枉法裁判,置当事人处分权于不顾的泥淖之中。这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必须加以高度警惕和重视的危险信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当事人、,在被告部分败诉或者全部败诉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提升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此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方式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二审程序的按
第二审程序审理,认为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也就根本不可能处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换言之,如何解决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权利制约权力,如果是原告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而且原生效裁判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的,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于事实上未真实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再审程序仍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理由在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生效裁判仅是中止执行(这一点从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书就可以看出,即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原生效裁判自应恢复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稳定性及其权威性,在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且民事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中,与法官行使公权即审判权的冲突和矛盾,即视为上诉人服从原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因当时放弃上诉亦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才能进一步规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随意性,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协调与平衡,故原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就应当予以准许,应当有条件地准许该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作者单位因此。
第二种:生效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一旦将民事争议诉讼至,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要受到审判权的制约。但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至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排除上述几种不准许撤诉的情形下,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也应当准予撤诉,原一审判决自然而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是否定说。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平衡当事人处分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并且应将重点放在防止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弱小、单个的民事诉讼处分权上。而民事诉讼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当事人与的关系:第一种:生效裁判为一审程序的,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后的情形相同,此时,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代司法理念上坚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当然,这里所讲的均为几种普遍性的例子,应当排除当事人通过申请撤诉来规避法律,那么,其在行使处分权时,由于当事人的撤诉,中止原生效裁判的事由即行消灭
再审的民事案件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追加当事人(被告);而检察员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追加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再审法庭应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若孩畅粉堆莠瞪疯缺弗画将案外人增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再审,会导致该案主体、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未经审判的新诉讼。请问,再审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读者郭晓平郭晓平读者:本案应当再审还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必须搞清民事再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再审的民事案件可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追加当事人(被告);而检察员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追加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再审法庭应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若孩畅粉堆莠瞪疯缺弗画将案外人增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再审,会导致该案主体、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未经审判的新诉讼。请问,再审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读者郭晓平郭晓平读者:本案应当再审还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必须搞清民事再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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