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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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什么意思?

一、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代位权诉讼满足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诉讼的费用

1、财产保全。《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诉讼费。《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这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所包含的内容虽不明确,但必然包括诉讼费。这样,两者就发生了矛盾。

3、《合同法》规定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建立在“入库规则”基础之上的。《合同法解释(一)》发展了代位权,抛弃了“入库规则”,直接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被法院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次债务人是败诉的一方,自然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费。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内容上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实际修改了法律,在立法程序上似有问题存在。

4、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位权根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请求超过了这两个债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综上所述,代位权诉讼就是由别人代替自己去向自己的债务人行使债权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又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若是满足不了相应的条件则相应的代位权也就无从发生。当满足代位权的相关条件时,小编提醒大家还有注意相关的流程和费用问题。这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位权诉讼给付的相关内容,若您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识,请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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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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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诉讼诉讼费用如何支付?
税收代位权诉讼诉讼费用需要按不同的标的额来进行支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的会按每件五十来给予;而对于超过一万不到十万的就会按百分之二点五来计算;超过十万到二十万部份的,就会按百分之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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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适用的条件:
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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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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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向公司提出辞职而hr让我考虑一下代通知金的问题,咨询一下支付代通知金是什么意思?详细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代通知金的由来。
代通知金这种说法来源于香港的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者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无需提前通知而随时可以终止合约。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来一方提出终止合约,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限(比如:7天或1个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的,但是,现在可以不用提前通知了,只要一方把这个提前通知时限的工资,支付给对方就好,用这个工资金额(比如:7天或1个月的工资)来代替提前通知的期限(比如:7天或1个月),所以,这个叫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金额的意思)。

二、代通知金在我国。
1994年的时候,深圳首先引进了代通知金制度。
1998年的时候,上海有了代通知金的规定(但上海的代通知金规定在2002年被取消了)
……
2008年的时候,劳动合同法移植了代通知金制度。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代通知金的误区:
实务中,估计99%以上的劳动者都这样认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雇我,需要多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1)。
不少HR也有同样的认识。
但是,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为什么是错误的呢?
下面,请大家跟我一起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疗期满……

(二)……不能胜任工作……

(三)……(即情势变更)
读完之后,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法律规定的是,只有
(一)
(二)
(三)的情形,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即代通知金)。
所以,那种认为“凡是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观点是错误的。
正确观点是: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这三种情形下辞退劳动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1)。

四、2N+1,这个可以有吗?
我们知道,违法辞退,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是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的。
思考前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形辞退劳动者,属于合法辞退,如果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就需要+1。
提出问题:既然合法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都需要+1,那么,违法辞退,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是不是更需要+1了呢?
解答: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这三种情形合法地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说,代通知金适用的是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合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况。
而赔偿金适用的是单位的辞退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况。
我们知道,单位的一个辞退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不可能既合法又违法的,从这个角度分析,2N+1,这个真没有。
结论: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是不可能共存的。(BUT,土豪随意,这个可以有)


五、经济性裁员,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有些HR依稀记得,经济性裁员,好像也规定了一个提前30日,于是,他就觉得,经济性裁员,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这是一个错觉。
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提前30日,并不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是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所以,此30日非彼30日。
在经济性裁员中,如果单位没有履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这个法定程序的,那么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应认定为违法辞退,支付2N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二)……

(三)……

(四)……
再次提请大家注意本文第三点中提到的正确观点:只有这三种情况下(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天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这三种情形下辞退劳动者,即使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1)。
所以,经济性裁员,单位即使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六、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离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劳动者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离职,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呢?
法律只规定了单位在三种特定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离职,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所以,向来只有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而无劳动者向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
提出新的疑问:如果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须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解答:约定劳动者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实质上是违约金的性质。
我们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只有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才需要支付违约金,所以,此处约定了劳动者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但是,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离职,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行为给单位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注:第22条服务期条款,第23条竞业限制条款)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法律有无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在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跟劳动合同法一样,也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故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但是,个别地区,比如:北京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书面通知的,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此处的赔偿金,实际上是代通知金的性质。
所以,在北京地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
法条链接: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八、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1)代通知金有无上限?
我们经常讲到经济补偿N+1,其中,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1指的是代通知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N)计算基数时,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这个就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三倍封顶规则。
但是,对于代通知金来说,是不执行什么三倍封顶规则的。
比如:深圳市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月薪10万元,在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基数就不应该是10万元,而是应该按照深圳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的三倍进行封顶计算,即22440元。但是,其代通知金就应该是10万元,而不受什么三倍封顶的限制。

(2)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
我们知道,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同的。
代通知金是按照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案例链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3871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代通知金的标准,京粤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李润平上一个月即2015年3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代通知金,原审法院按照李润平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9000元判令京粤运输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即根据京粤运输公司提交的有李润平签名确认的2015年3月份司机工资表,京粤运输公司应向李润平支付的代通知金为6800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前方高能,注意规避)
单位进行非过错性辞退时,如果上一个月的工资数额较高的,我们尽量避免在下一个月予以处理。我们可以选择上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偏低的月份来进行操作。
比如:2月份,业务员意外销售了一个大单,提成工资巨高,那我们3月份就不要操作辞退该业务员了。
当然,部分地区针对此类看上去不公平的情况,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如劳动者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比如:上海、江苏等地。
法条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九、到底是支付代通知金好,还是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好?
我们可以从这2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个方面是经济成本。
支付代通知金的经济成本是支付一个月工资。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多干了一个月,单位也是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还要缴纳五险一金中单位应承担部分。(这里不考虑劳动者多干一个月,单位的收益了,因为最后一个月了,很难有劳动者会站好最后一班岗,啊啊啊,你们真以为劳动者会心底无私天地宽吗?真有这样的劳动者介绍给我,我要一打,哈哈)
所以,从经济成本角度出发,支付代通知金的成本低。
另一个方面是法律风险。
支付代通知金,双方的劳动合同立马就可以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在一个月后解除。在这一个月内,万一劳动者发生点啥事情(比如:生病、工伤、非因公负伤等),呸,很多时候都是好的不灵坏的灵,但是,当发生了这种坏的灵验的意外事件后,单位就不能辞退劳动者了。甚至于,有些劳动者就故意制造了怀孕事件,那单位也一样不能辞退劳动者了。
所以,从法律风险角度出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法律风险大。
结论:支付代通知金好(这就是传说中的,给钱好办事,O(∩_∩)O)。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回答本案。
本打卡案例,员工应举证证明其属于被单位非过错性辞退的,员工主张的代通知金才有胜诉的可能性。而这一点是员工无论如何也证明不了的(员工已离职,估计相关的离职表格上都注明了离职原因是双方协商一致离职)。所以,HR该干嘛就干嘛去,可以喝喝小啤酒吃吃小龙虾啊,跟妹纸谈谈人生,如此也是极好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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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写过这么多字的打卡(5000多字呢),累死俺了。
所以,各位亲们,走过路过,千万别错过打赏和点赞啊,( ̄▽ ̄)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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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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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当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是代位权。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权利要求,展现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法定债权权能,无论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均享有。债权人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但不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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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房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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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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