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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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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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人身侵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侵权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分别是:

1、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医疗费

第十九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误工

第二十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侵权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赔偿问题,法律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位可以从上文中了解人身侵权的赔偿标准内容。对于人身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是不清楚应该怎么向侵权人索赔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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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身体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侵权方需支付被侵权者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期间合理支出;赔偿因事故导致的劳动生产力下降的经济损失; 若致残,还需支付辅助器材购置费及赔偿金;若致死,则需承担丧葬费及对受害者家庭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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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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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身体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侵权方需支付被侵权者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期间合理支出;赔偿因事故导致的劳动生产力下降的经济损失; 若致残,还需支付辅助器材购置费及赔偿金;若致死,则需承担丧葬费及对受害者家庭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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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呢?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很多种,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例如侵犯他人生命的故意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罪,奸淫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他比如诬告陷害,、暴力取证,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侵犯通信自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强迫劳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都涉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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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受到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内容: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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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身体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包括: 侵权方需支付被侵权者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期间合理支出;赔偿因事故导致的劳动生产力下降的经济损失; 若致残,还需支付辅助器材购置费及赔偿金;若致死,则需承担丧葬费及对受害者家庭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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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罪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罪和过失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罪,奸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罪,因,聚众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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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人身权赔偿标准(一)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二)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减少的收每日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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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因为和老丈人起了冲突,不小心将其推到,现在妻子要和我离婚,并且要告我,我想了解一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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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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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人身侵权如何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人身侵权如何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
患者必须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时必须要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证据材料,人民才予立案受理。具体包括:患者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如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证据),接受过医方医疗行为,并因此受到人身损害。
患者对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由无因果关系、医方有无过错方面的举证,则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就是说,患者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即使不举证,也不必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需要重点理解的是“及”字。根据医疗事故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原理,医疗机构只须证明医疗行为不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之一即可免责,因此,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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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对公民的身体权有哪些侵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那些行为会对公民身体权造成侵害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4)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提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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