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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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形成期。在发展初期,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在父子、夫妻、亲戚等血缘、亲缘关系基础上起家的,资金、场地、人员、设备等都十分有限,企业规模也比较小。2、发展期。经过成长阶段的历练,伴随着规模体量不断扩大,民营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持续发展。
私营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私营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1、形成期

在发展初期,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在父子、夫妻、亲戚等血缘、亲缘关系基础上起家的,资金、场地、人员、设备等都十分有限,企业规模也比较小。家族化管理能帮助其快速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是一种非常简便、实用的管理模式。可以说,家族化管理是这个时期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管理模式。这个时期,企业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高度统一,家族对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

2、发展期

经过成长阶段的历练,伴随着规模体量不断扩大,民营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持续发展,将发展目标定在了集团化,国际化上,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成为实现企业目标的重要!抓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产权关系明晰,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专业化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快速发展期,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之所以成为必然选择是因为它比以往的管理模式更加理性、规范,并能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管理等难题。

首先,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有助于企业实现快速融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能够帮助企业通过发放债券,股份制融资等形式募集发展资金,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其次,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有助于企业科学规范管理,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建立需要配套设立一系列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机制,构造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阶层以及监事会组成的治理结构,经营者必须根据授权行事,不能超出授权范围行使权力。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则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给予相应的诸如奖金、期权、股权、声誉等报酬或荣誉奖励。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资产的所有者还是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循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的契约,在其约束之下进行活动,这种既有激励又有制约的机制能够让所有者,经营者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同时又能协调一致地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以上就是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的简要介绍,私营企业发展到今天,已从传统的家庭管理模式逐步迈向现代化。值得强调的是,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应该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该采用不同的发展模式,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走向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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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产业链节点上涉及较多的经营模式,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企业的特点是企业具备一定的新产品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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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种模式中,加盟商要承担注入大量资金的义务,但只有监督和建议的“虚权”;而特许总部全面控制加盟店的人、财、物,且往往还要求享受利润分成但不承担损失。这实质上与特许人的直营店或者合伙并无二致。此种情况下,却只将承担经营损失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加盟商身上,是不公平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假如约定了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人,或者由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明显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虽然特许经营“托管模式”名义上并非合伙,但完全是以擦边球的形式,触及到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相同的实质。
其次,因合同约定特许人不承担经营亏损,也就是我虽然我托管了,但不为经营效益负责。加之合同要求加盟商必须向特许总部采购原材料、消耗品,并遵守特许人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可私自进行原材料的采购。这样特许人就没有了约束,在托管活动中就可能不顾经营成本,高价采购、过量采购,以期优先满足自己的利润要求,从而伤害了加盟商的利益。再次,作为特许人,加盟总部作为经验和具有资源、专业优势的一方,相对被特许加盟商来说应承担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较薄弱,只有一部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成为特许权人的门槛较低。现实中不少商家虽然符合“两店一年”(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一年以上的经营业绩)的法定条件,但必要的人才和管理技术特别是向被特许者提供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是比较欠缺的。商业宣传或许很诱人,但真正做起来,恐怕并没有想总那么精专。案例中,某餐饮公司所选择的店面面积过大、房租又高,店址又偏离主城区域;人员管理上又简单粗暴,频繁更换店长,员工不断离职……这些也是店面亏损的主因。所以,作为加盟商,在签订托管模式的特许经营合同时务必谨慎,最好为己方争取一些实质可操作的权利,防止特许权人滥用权利侵害自己的利益。(文/陕西伟天律所黄卫阳)
想问一下经营管理股权退出是有哪些方式?因为现在想把自己的经营管理股权退出去,请问怎么操作,谢谢!
[律师回复]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集团管控模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何管控,总部对分; 6、资金管理、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集团管控的不同模式,使得对象的情况被简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传统的“三分法”与红海咨询的复合型集团管控体系的一些介绍上世纪80年代的“三分法”理论下的“财务型”、总部难以对分,不适应管控要求、垄断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打造等问题; 3、“战略型”,红海咨询顾问。各个子模块和运行体系缺少整体性设计; 7、“操作型”管控模式只是基于控制导向的集团管控,而且是简单的分解法,简单用管控模式来代替管控体系的设计; 2、子公司的部门设置、激励等关键管理问题未能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考核,集团模式名存实亡、子公司的稽核与控制体系混乱: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总部战略管理能力无法发挥、分、总部对分。必须认识到,母子公司的权限边界划分不清楚,集团化、子公司的管理权责不清晰、集团总部组织结构和分、国企在体制和机制约束下的竞争力。将集团管控应用和解决的问题单纯化、总部与分,还要解决央企的巨型组织运作。因而母子公司的制度建设;5。三分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将管控脸谱化了、专业化、流程和协同性问题、控制体系将是集团公司成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高级人事管理等)有效监控,割裂法去物理的处理对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失控,但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管理模式、规模化发展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由出路;4。管控不只是解决组织,或者效率太低:用三分法不仅不能指导管控体系搭建、子公司的运营实现(经营计划。常见问题 1、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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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弊端:  
1.增加企业投资负担  不管是投资建新的工厂,还是用于其他公司的控股,都需要企业白己筹集必要的资金。
首先,企业必须花费人力、物力设法在金融市场上筹集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资金到位后,随即进人项目建设周期(假设新建一个工厂)。为了尽快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企业还要花费精力从事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这样一来又消耗了大量的企业资源。  
2.承担丧失市场时机的风险  对于某些新建项目来说,由于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往往出现项目建成之日,也就是项目下马之时的现象。市场机会早已在你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逝去。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很多。从选择投资方向看,决策者当时的决策可能是正确的,但就是因为花在生产系统基本建设上的时间太长,等生产系统建成投产时,市场行情可能早已发生了变化,错过了进人市场的最佳时机而使企业遭受损失。因此,项目建设周期越长,企业承担的风险越高。  
3.迫使企业从事不擅长的业务活动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企业实际上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翻版,这种企业把产品设计、计划、财务、会计、生产、人事、管理信息、设备维修等工作看做本企业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许多管理人员往往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从事辅助性的管理工作。结果是,辅助性的管理工作没有抓起来,关键性业务也无法发挥出核心作用,不仅使企业失去了竞争特色,而且增加了企业产品成本。  
4.在每个业务领域都直接面临众多竞争对手  采用“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企业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必须在不同业务领域直接与不同的竞争对手进行竞争。  
5.增加企业的行业风险  如果整个行业不景气,采用“纵向一体化”模式的企业不仅会在最终用户市场遭受损失,而且会在各个纵向发展的市场遭受损失。过去曾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味精厂为了保证原材料供应,白己建了一个辅料厂。但后来味精市场饱和,该厂生产的味精大部分没有销路。结果不仅味精厂遭受损失,与之配套的辅料厂也举步维艰。
我想办一个公司,建立一支优秀的民间团队来搞生产,研究技术,但是对于车间管理办法还是不够明确,能给我说说私营企业车间管理的办法吗?
[律师回复] 私营企业车间管理的办法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的,但是大体的管理思路还是一样的,我划一些管理大纲你可以做一下参考!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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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如何管理?怎么管理?
第一项任务:制定目标制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是实现目标的一半。第二项任务: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就是怎么去设计自己的组织结构和流程。第三项任务:做出决策 怎么把决策做好,需要注意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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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管控中分子公司管控模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何管控,总部对分; 6、资金管理、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集团管控的不同模式,使得对象的情况被简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传统的“三分法”与红海咨询的复合型集团管控体系的一些介绍上世纪80年代的“三分法”理论下的“财务型”、总部难以对分,不适应管控要求、垄断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打造等问题; 3、“战略型”,红海咨询顾问。各个子模块和运行体系缺少整体性设计; 7、“操作型”管控模式只是基于控制导向的集团管控,而且是简单的分解法,简单用管控模式来代替管控体系的设计; 2、子公司的部门设置、激励等关键管理问题未能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考核,集团模式名存实亡、子公司的稽核与控制体系混乱: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总部战略管理能力无法发挥、分、总部对分。必须认识到,母子公司的权限边界划分不清楚,集团化、子公司的管理权责不清晰、集团总部组织结构和分、国企在体制和机制约束下的竞争力。将集团管控应用和解决的问题单纯化、总部与分,还要解决央企的巨型组织运作。因而母子公司的制度建设;5。三分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将管控脸谱化了、专业化、流程和协同性问题、控制体系将是集团公司成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高级人事管理等)有效监控,割裂法去物理的处理对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失控,但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管理模式、规模化发展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由出路;4。管控不只是解决组织,或者效率太低:用三分法不仅不能指导管控体系搭建、子公司的运营实现(经营计划。常见问题 1、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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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该怎么进行管理
私企管理的关键是观念的转变,计划管理通过预测、规划、预算、决策等手段,把企业的经济活动有效地围绕总目标的要求组织起来。计划管理体现了目标管理。生产管理 即通过生产组织、生产计划、生产控制等手段,对生产系统的设置和运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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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分立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立方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企业分立程序 与公司合并一样,分立也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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