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常见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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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应该说,双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在这里有了两个条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显。2、连带之债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单一的,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则是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撤销权纠纷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撤销权纠纷常见问题解决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案件处理起来较为轻松,因为受让人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即使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也不会使受让人遭受到积极的损害,充其量损失的只是其无偿所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尽可将裁量的天平向债权人倾斜,以实现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但是,在处理以有偿方式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案件时,法官却时常陷于多种权利、多项原则的冲突之中,陷入两难境地。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不能将受让人通过支付一定对价而获得的权利置于不顾,在多种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的情形下,法律得对此作出衡平较量,不能随意厚此薄彼,否则债权人平等原则即无法贯彻,交易安全亦无法维系。因此,在处理以有偿方式转让财产引发的撤销权案件中,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债权人和受让人利益进行适度平衡是实践中的难点。

二、撤销权纠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有相关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所述,关于撤销权纠纷常见问题,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使用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我们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时间期限,是不能再行使撤销权的。另外,赠与人的撤销权的使用期限也是在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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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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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第24条),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74条第2款),《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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