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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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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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安全标准。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
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

一、认证依据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淮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

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

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例如: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时,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已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

4、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二、认证种类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

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合格认证

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文的描述,希望您能了解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综上所述,产品的质量是一件非常严格的事情,换言之,能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是值得我们信赖和购买的。安全五无小事,特别的质量安全,只有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才能保证生活和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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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没有对销售者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责任认定的难题,故本文试图对产品销售者的范围进行概括,以期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
(一)一般销售者
就一般意义而言,销售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亦即是说,只要客观上存在产品转移和支付(产品)对价的行为,就应认定一方为销售者。但仅以运输、仓储、保管产品为目的的行为除外。除常见的批发商、零售商外,中间商、特许经营商、代销商、以保留所有权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为销售者之人均可能构成一般销售者。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销售者责任认定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被告李某某购买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的由其母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笑脸”牌组合烟花。李某某夜间燃放该烟花时,原告岳某某站在距烟花约5米处用手电筒为其照明,烟花在点燃后的瞬间爆炸。原告岳某某来不及撤离,右眼被炸伤。
该案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销售者”,虽然本案所涉“笑脸”牌组合烟花并非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给被告李某某,但致原告损伤的“笑脸”牌烟花箱体明确载明该产品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故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系民法意义上的“销售者”。该案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将自身置于销售者地位。所以,承办法官认定被告主体适格。
(二)视同销售者
一些销售者的营利目的较为隐蔽,通常表现为间接谋取某种商业利益;或在行为上已明显偏离一般销售方式,但在法律上应视为销售。
商业赠与者。一些商家或超市为促销,经常推出“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购买大件产品可获赠小件产品。这些商业赠与行为中,赠品的取得看似免费,实为有偿,商家已将赠品的成本核算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因商业赠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赠品提供者应承担责任。但并非商家变相销售的一般赠与者,不能视为销售者,如朋友之间馈赠礼品。
以旧换新或以产品抵债的商家。以旧换新,即消费者把旧商品交给商店,补足差价,即可获得同类的新商品。该活动中,旧商品实际上只起到抵减新商品价格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提供旧产品,新产品就会按原价销售。因此,以旧换新活动是种变相销售行为,因新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从事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道理,以产品抵债行为也应视同销售。
以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为了改善职工待遇,也为企业谋取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销售行为,提供此类福利的企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
提供血液制品、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医院。依据《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血液制品由生产单位进行加工、制作成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用于销售。医院为病人提供血液制品、药品及医疗产品的行为也是以病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为对价,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销售,具体适用可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特定情形下的商业服务组织。服务不同于产品,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通常应依据一般侵权原则即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来确定其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为其使用某种缺陷产品而导致的,则受害方可直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销售资质和经营范围为前提,合法及不法销售者均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如,街头地摊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摆地摊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销售者范围的除外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哪些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
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
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相关知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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