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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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代位清偿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将其清偿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综上所诉,代为清偿代位权是指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这里要注意,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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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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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每个人几乎都会有债权债务关系,你不是法律上的债务人就可能是债权人。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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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清偿代位权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清偿代位权是怎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清偿是指即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
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申请,并由人民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而此时第三人有到期债务清偿给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可向提出申请,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二、代位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2、代位清偿,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但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一,如果第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位清偿中,由债务人向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除需要清偿外,还需向债务人负违约责任。

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来抗辩债权人,代位清偿中,不能援用此抗辩权。

三,代位清偿后,第三人不能获得求偿权;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求偿。
三、代位清偿应具备的要件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
首先应为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其次,须非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再次,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诸如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担保权、优先权等;
最后,须是可依法请求的权利,如此种权利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被债务人处分,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代物清偿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合同旨意,满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始生消灭合同权利义务之效果。然而,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呈现出越来越广泛的新的合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各不相同,有交付财物的,有转移权利的,有提供劳务的,有完成工作的,也有合同以不作为为标的,不一而足。
因此,要发生清偿效果,合同债务人就应按照合同之债的具体内容,以合同确定的标的为清偿行为,此为清偿标的之基本规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否则不发生清偿效果。于此情形,“债权人自得以增加担保或其他意思而受领,但并不因此消灭债的关系”。
当然,如果以其他标的代替原标的履行,并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则为代物清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归于消灭。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条件包括:
1、须有原债权债务存在。至于原债之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则要求清偿人和受领清偿人就代物清偿达成协议,仅清偿人意思而无受领人同意之意思,则代物清偿不成立。
3、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合同之债的内容,不论是财物、劳务抑或权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即使种类相异,亦不影响代物清偿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马等。以上为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偿发生合同之债消灭后果,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尚需受领清偿人现实地受领给付,自不待言。
二、代物清偿的效力
(一)合同之债消灭,合同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
(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之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并免责;
(三)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一并消灭。
(四)原合同债务属于有偿合同发生者,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没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则可能构成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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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代位继承权
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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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代物清偿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合同旨意,满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始生消灭合同权利义务之效果。然而,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呈现出越来越广泛的新的合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各不相同,有交付财物的,有转移权利的,有提供劳务的,有完成工作的,也有合同以不作为为标的,不一而足。
因此,要发生清偿效果,合同债务人就应按照合同之债的具体内容,以合同确定的标的为清偿行为,此为清偿标的之基本规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否则不发生清偿效果。于此情形,“债权人自得以增加担保或其他意思而受领,但并不因此消灭债的关系”。
当然,如果以其他标的代替原标的履行,并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则为代物清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归于消灭。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条件包括:
1、须有原债权债务存在。至于原债之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则要求清偿人和受领清偿人就代物清偿达成协议,仅清偿人意思而无受领人同意之意思,则代物清偿不成立。
3、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合同之债的内容,不论是财物、劳务抑或权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即使种类相异,亦不影响代物清偿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马等。以上为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偿发生合同之债消灭后果,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尚需受领清偿人现实地受领给付,自不待言。
二、代物清偿的效力
(一)合同之债消灭,合同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
(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之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并免责;
(三)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一并消灭。
(四)原合同债务属于有偿合同发生者,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没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则可能构成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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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清偿债务协议范本,模板,代清偿债务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代清偿债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代乙方清偿银行债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基于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截止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仍欠债权人本金人民币   元,利息人民币   元。具体欠款本息以债权人确认金额为准。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代替甲方将相当于上述全部欠款本息金额的款项偿还给债权人。还款程序为乙方将相应款项转账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由债权人从甲方该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三、在债权人扣收欠款本息,甲方拖欠债权人债务全额清偿后,甲方与债权人之间基于上述编号为   的《   》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四、甲方有义务在乙方代甲方全额清偿上述债务后 的时限内向乙方偿还,偿还数额相当于乙方代偿款项金额。
五、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偿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六、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债权人留存一份,效力均等。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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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代为清偿后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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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为清偿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代为清偿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代为清偿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代为清偿有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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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清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2、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用的必要费用,有权请示债务人予以返还。3、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凡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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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为清偿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为清偿有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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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问题解答如下, 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4、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的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当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当事人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时,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债权人同意不易区分。既然已经形成约定则债权人必定同意,即约定中也包括着债权人同意的意思。《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可能形成代为履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是债务的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比较难以把握,尤其在当事人的约定中不使用“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为由某某承担、负担、偿还、付款、给付等等时,更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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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无力清偿前提是怎样的
无力清偿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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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为清偿要满足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二、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享有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其中一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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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代位清偿请求权就是就是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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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4、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的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当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当事人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时,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债权人同意不易区分。既然已经形成约定则债权人必定同意,即约定中也包括着债权人同意的意思。《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可能形成代为履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是债务的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比较难以把握,尤其在当事人的约定中不使用“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为由某某承担、负担、偿还、付款、给付等等时,更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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