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为清偿指的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
债务履行行为。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基于他与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分别提起委托之诉或
无因管理之诉,也可以经转让取得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诉权,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
2、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