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5、因此如果可以通过多次转让,或者其他途径能以明显低价转让即可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考虑能否实现纳税递延。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让前述情形推迟出现,即可实现纳税递延。
三、其他办法
在就是从取得股权的成本及税费上考虑,能否将扣除额增大,从而降低计税金额。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如何避税的全部回答,股权转让中,符合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办理办法里面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排除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按规定交税,因此可以先到税务机关咨询,不要做自我定义,不交税,这样对自身和社会都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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