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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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第1、协商解决。第2、技术鉴定。第3、重新鉴定、诉讼。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纠纷处置方式有哪些?

据有关资料显示,最近几年,医疗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有很多人像李大娘那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然而只有对医疗纠纷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少走弯路,尽快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天津金必达公司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医疗纠纷可分两类: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专业受理调解医疗纠纷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上文便是对医疗纠纷处置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简单介绍,相信通过上文的阅读大家对医疗纠纷的处置方式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说医疗纠纷是可以不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所以当遇到医疗纠纷时不能动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只要遇到问题就只是挥舞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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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解决。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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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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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卫生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卫生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卫生院可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卫生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部门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同时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卫生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卫生院)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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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是什么?
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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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赔偿公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 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一、医疗纠纷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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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患者的家属有权要求责任医院进行赔偿,那么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呢?由于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纠纷,那么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处理途径, 首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有卫生局参与的调解即行政调解,这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这种解决方法借助的努力来促成医疗事故赔偿的确定,一是第三者的参与协调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二是卫生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解决,其优势较为明显。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解决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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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原则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置原则只要就是围绕公平、公正等原则展开的,在处理争议时,要采取公开的方式。医患双方在法律上的关系是平等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的利益是受到保护的。如果是医院这方面的过错的话,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医院会有相对应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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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电子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卫生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卫生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需全程协助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卫生院可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卫生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部门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同时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二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卫生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卫生院)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医疗纠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赔偿多少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有哪些? (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医疗纠纷赔偿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医疗费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 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一、医疗纠纷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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