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孙培伦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积累了一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0526。他目前是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此外,他还是中国法学界优秀学者型律师、某大型央企常年援助顾问以及某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钱塘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C座。孙培伦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突破传统辩护思路,通过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结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他擅长的领域涵盖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诉讼、民商事诉讼策划等,执业多年来,累计代理案件数千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近50%,涉案总金额超过100亿元。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
这是一起因建设工程项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郑XX签订《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长期拖欠。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则以工程未经验收、原告所用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绝付款,并请求调低违约金。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
孙培伦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他的办案策略主要围绕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证据、精准适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违约责任以及成功实现律师费主张等方面展开。
3.具体法律行动
证据收集:孙律师提交了《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完工后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测量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且被告已实际使用工程。同时,申请证人周XX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曾多次到现场监督施工,对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强化“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
法律文书撰写与庭审辩论:在庭审中,孙律师依据合同中“20日内未验收视为合格”的约定,反驳被告“未验收不付款”的抗辩;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系统论证原告各项诉求的合法性。对于原告原主张的违约金,配合法院进行合理性审查,接受法院酌定调整。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指出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依法不应采信。此外,充分利用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主张该项费用。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对应的工程总价为286,421.06元,扣除已付部分,被告尚欠工程款182,145.06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与违约金功能重叠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双重赔偿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在这起案件中,孙培伦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有效破解了“未验收拒付”的困局,保障了合同约定权益的落地,平衡了违约金主张与司法裁量,强化了举证应对质量抗辩,实现了高效债权回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过合同解读、证据构建、违约责任论证及诉讼策略优化,切实维护施工方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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