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到期后有什么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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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到期后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债权人撤销权到期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含义及分类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含义

所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全部或部分地予以放弃,使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归于消灭。此所谓“债权”,须以积极的财产给付为内容,不包括以次债务人提供劳务或者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包括清偿期已经届满的债权和清偿期已经届至但尚未届满的债权。所谓“放弃”到期债权,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使到期债权在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归于消灭。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分类

有学者认为,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有积极放弃与消极放弃两种形式。积极放弃是指债务人以主动的行为即作为方式表示对债权的放弃,如通知其债务人放弃债权,与其债务人签订免除债务的协议,拒绝接受债务履行以及撤销诉讼、放弃诉讼标的等各种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消极放弃是指债务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债权,主要是债务人在其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有意不采取保全措施,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行为,以及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不提出诉讼抗辩等各种消极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此论存在较多不妥之处,分析如下:第一,债务人拒绝接受债务履行或者撤销诉讼,不属于积极放弃债权。首先,债务人拒绝接受债务履行,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法律效果,债权本身并不消灭,故与放弃债权无关。其次,债务人撤销诉讼,仅说明债务人放弃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不等于放弃了债权,故亦与放弃债权无涉。第二,其所谓消极放弃债权的几个例子,均不妥当。首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仅发生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并导致债权效力减弱的效果而已,债权本身并未消灭,故不属于放弃债权的范畴。实际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缺乏具体的意思表示,并无撤销的可能。其次,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不提出诉讼抗辩等消极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只是增加了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债务人的债权,故亦与放弃债权无涉。笔者认为,《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称“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仅指债务人积极放弃到期债权,不包括所谓的消极放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从放弃债权的数额看,既包括放弃全部到期债权,也包括放弃部分到期债权。放弃部分到期债权既包括仅放弃部分本金债权或者仅放弃利息债权等从债权,也包括同时放弃部分本金债权及相应的利息债权等从债权。另外,在放弃部分到期债权的情形,从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目的看,既有通过放弃部分到期债权来强化或实现剩余债权的情况,例如,在和解协议中以次债务人主动履行剩余债务或为剩余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第三人代次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为剩余债务提供担保,作为债务人放弃部分到期债权的条件;也有单纯放弃部分到期债权而不谋求强化或实现剩余债权的情况,例如,债务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免除次债务人的部分到期债务。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从放弃行为的表现形式看,既包括通过免除这种单方法律行为的方式放弃到期债权,也包括通过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这种双方法律行为的方式放弃到期债权,还包括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这种裁判行为放弃到期债权,以及通过破产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这种决议行为放弃到期债权。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到期的法律规定是有很多的,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撤销权需要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无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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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也就是,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对人,并没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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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相关知识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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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权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是: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较于其他保护债权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既可以在债不履行时适用,也可以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适用,弥补了担保责任制度只能在履行完毕后才有权追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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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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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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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善意的认定要综合分析。例如生活中的无偿受赠人不能理解为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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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公司撤销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撤销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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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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