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视居住期间的批捕审查流程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其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
最后,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则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复议、复核。
二、监视居住批准的流程是什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流程如下:首先,办案机关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其次,将决定书副本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对其通信进行监控。被监视居住人应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三、监视居住批准逮捕后还能监视居住吗
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后被批准逮捕,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转为监视居住,但存在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出现上述情形,可由相关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了解监视居住批捕审查有啥流程,除了常规的提请、审查、决定等基础环节,还需关注两个关键拓展点:一是监视居住期间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批捕审查会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审查期限可依法延长;二是若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居所、干扰证人作证等),公安机关会提请批捕,此时审查重点聚焦违规情节是否达到“社会危险性”标准。如果您正面临监视居住相关的批捕审查疑问,比如流程中的材料提交要求、自身权益保障,或是违规后的应对方法,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理清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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