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答辩状法律知识解读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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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在代位权制度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答辩状法律知识解读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在代位权制度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以下统称为次债务人)。两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生的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都当然享有该权利。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人的债权对次债务人产生了拘束力。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既包括合同、 侵权行为所生 之债权,也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 如果债务人对他人不享有债权, 或权利为 非法,则债权人无代位权可言。但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债务人的债权作为代位权标 的有所限制: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 承关系产生的权利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这些具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的权利,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而不能由债权 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非金钱债权如土 地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请求权等,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债权 必须已届履行期。对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 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次债务人 不及时行使权利, 其权利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 如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受偿权因不申 报破产债权而丧失。 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 如果存在某种足以影响债 务人行使权利的无法排除的障碍, 则属于不能够行使。 衡量是否怠于行使, 以债务人是否对 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标准。 只要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 就应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结果, 致使其对债权人所负 债务的履行构成迟延, 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清偿。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没 有任何影响, 则债权人自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对于无期限或者期限不确定的债权, 须经催 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再次,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主要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免导致诉讼失败。 1、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只能由债权人行使。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下, 均可以独立行使代位权。 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 多个债权人既可以分 别对不同的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也可以对同一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在后一种情况下, 法 院可以合并审理, 如不能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则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多个债权人按 比例受偿。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因此, 债权人应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无非有两种, 即诉讼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 直接行使方式就是 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必通过法院裁判。根据《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只能以 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排除了非诉讼方式。 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与 次债务人先前已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约定对代位权行使方式亦不产生拘束力。 4、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一项权利的一部分足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就 不能对该项权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实现其债 权, 则不得对债务人的他项权利行使代位权。 反之, 如果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仍不足 以保全其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项权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 " 必要费 用 " ,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 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样,债权人 在代位权诉讼的请求中可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即予消灭。 应当强调的是, 次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 一方面, 他对于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 (如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抵销抗辩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另一方面,无论向债 务人履行,还是由债权人代为受领,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对债权人 来讲,因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综上所述,笔者不在此为大家介绍债权人代位权答辩状的具体编辑流程,而是先将其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一一列出,通过上述专业知识的解答,想必对于大家日常学习及遇到的问题时的对策也能够有所裨益。另外,若代位权纠纷难以私下化解,建议大家仍需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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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答辩人收到市区人民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交由被答辩人抚养。

首先,是女孩子,已经10周岁多,读五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的母亲现长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
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市路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请求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当的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离婚案件的答辩状范本,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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