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1、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其他的如商业保险等税法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2、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工作以后都会为其购买保险,其中包括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公司的会计,在公司购买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该怎么入账才符合相关的税收规定呢?意外伤害险税前扣除符合规定吗?具体的税收规定大家可以参考上文的内容作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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