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有何要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要求如下:
首先,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留所等,专门办案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等,这些地方不适合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能保证被监视居住人有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居住空间、必要的生活用具等,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
再者,要便于监视、管理。这意味着场所的布局和环境应便于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防止其发生逃跑、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最后,要保证安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被监视居住人受到外界的侵害或发生意外事故。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何要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满足以下要求:
适用情形: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地点: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应选择能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基本生活、安全,便于监视、管理,且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地点。
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固定住处有何要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所。
要求主要有:其一,合法性,该住处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比如合法购买、租赁等,不能是非法占用的房屋。其二,稳定性,能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相对稳定地生活居住,不是临时搭建、随时可能被拆除或收回的场所。其三,具备基本生活条件,要能满足被监视居住人日常生活需求,如能提供基本的居住空间、水电供应等。其四,便于执行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能够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遵守监视居住相关规定。
当我们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有何要求时,还需关注两个紧密关联的问题:一是该措施的适用情形。仅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经批准方可适用;二是期限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监视居住期间不得折抵刑期。若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否符合、期限如何计算,或场所要求的具体认定仍有困惑,别错过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专家为您梳理细节、化解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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