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规规定,应该是应发工资减去可以扣除的项目,比如减去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费等后的工资总额。这个数是包括个人扣缴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不纳入社保基金的项目
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动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社保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是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条例》决定的,社保基金应该是应发工资,并且计算应发工资时应该减去一些不纳入社保的项目。社保不同于其他的保险,社保的风险比较小,对保险人经济利益等的有切实的保障,且其具有普遍性,所有的社会劳动者都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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