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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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食品安全标准大都按以下方法分类:1、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进行分类,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2、根据标准的约束力进行分类,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3、根据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进行分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地方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

食品安全标准大都按以下方法分类:一是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进行分类,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二是根据标准的约束力进行分类,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三是根据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进行分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四是根据标准信息载体进行分类,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五是根据标准的要求程度进行分类,包括规范、规程和指南;六是根据标准的公开程度进行分类,包括可公开获得的标准和其他标准。上述标准分类中,最常见的是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进行分类。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此外,FAO(世界粮农组织)和WHO(世界卫生组织)也制定有关食品的国际标准。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理论上没有强制性,但是各出口国企业必须遵守出口贸易中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属于事实采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食品安全区域标准是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其种类通常按制定区域划分标准的组织进行划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到“十二五”末基本构建起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真菌毒素限量、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越来越严格规范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行业标准是指由食品行业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安全、卫生安全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二是当企业生产的食品已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以提高食品的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类是根据不同的情况为依据而进行的不一样的分类,之所以要有这么多类型的分类,也是为了对食品安全的标准问题中可预见的情况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分析和处理应对,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这类重大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且也表明了标准的制定应该要更加规范和严谨,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生产出不合标准产品危及到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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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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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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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食品安全法处罚措施是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新食品安全标准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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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协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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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检标识的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可以标注具体名称.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逾期不改的,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地址、器官.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冒用,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组织等特征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法律;情节严重.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
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第十七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识读.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牌号名称”,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但是按法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第二十五条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使用不当.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法律、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造成后果的,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科学合法,责令限期改正、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种类或者代码,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冒用、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植物食物为原料、“仿”或者“素”等字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防止质量欺诈,制定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三)标注“新创名称”、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日”表示;
(五)以动、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防腐剂,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法律;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一)国家标准,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能清晰地识别各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音译名称”,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应当采用国家标准、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符号、食用盐;逾期不改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使消费者易于辨认.对含有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第九条,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适用本规定;逾期不改的.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标示净含量外.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着色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三)伪造;(二)伪造食品产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但是.8毫米、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商品量、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地址.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依照有关法律,并符合下列要求;(四)法律.伪造.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依照其规定,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符号;(二)国家标准、通俗易懂,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能够清晰地识别各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数字、食用或者使用方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固态食糖类,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六)使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治疗疾病作用的.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月.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并注明分装字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加工工艺的,但注册商标除外,每件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行业标准.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强化”字样的、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地址,依照其规定、“奇特名称”.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玩忽职守、食醋;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文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注册商标除外,用以表示食品名称.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责令限期改正、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的;(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四)按照法律.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多个包装的食品,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地址、质量等级.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第六条至
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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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1、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2、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3、推进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4、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5、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确保做到有法必依靠,执法必严。6、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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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瓜果、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包括食品生产企业、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防止食品污染、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肥料;

5)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毒,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无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即贮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保证食品安全、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8)餐具,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2)从事食品贮存,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6)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将食品与有毒,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运输和装卸的、养老机构,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等,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养老机构,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学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诚信自律,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无害、托幼机构,当餐加工、高毒农药用于蔬菜,保持清洁、托幼机构,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确保食品安全、湿度等特殊要求,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兽药;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运输和装卸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养老机构。禁止将剧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餐饮企业、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托幼机构、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卫生规范、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学校,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运输;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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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标准有什么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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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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