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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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2、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一、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

1、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2、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类型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2、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3、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应该先了解我国拆迁补偿的协议是属于一种什么类型的诉讼。从上述文字我们知道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而我国的相关的法律中也详细的说明了我国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的具体情况。遇到了这种情况,建议先去了解一下拆迁补偿的具体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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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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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拆迁一处地方必须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但是难免会出现拆迁补偿民事诉讼的问题,一旦有人向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我国一定会在
第一时间接受诉讼,并且会依照我国的法律条例解决民事纠纷。
一、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
1、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2、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类型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2、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规定民事案由
第四部分
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3、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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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民事起诉驳回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补偿民事起诉驳回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拆迁一处地方必须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但是难免会出现拆迁补偿民事诉讼的问题,一旦有人向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我国一定会在
第一时间接受诉讼,并且会依照我国的法律条例解决民事纠纷。
一、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
1、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2、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类型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2、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规定民事案由
第四部分
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3、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拆迁一处地方必须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但是难免会出现拆迁补偿民事诉讼的问题,一旦有人向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我国一定会在
第一时间接受诉讼,并且会依照我国的法律条例解决民事纠纷。
一、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
1、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2、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类型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2、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规定民事案由
第四部分
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3、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拆迁一处地方必须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但是难免会出现拆迁补偿民事诉讼的问题,一旦有人向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我国一定会在
第一时间接受诉讼,并且会依照我国的法律条例解决民事纠纷。
一、拆迁补偿民事诉讼驳回
1、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2、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类型
1、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2、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规定民事案由
第四部分
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3、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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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能够驳回民事诉讼,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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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案件驳回诉讼后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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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驳回驳回的民事诉讼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抗诉的提起主体是有相应的要求,不是想要提起抗诉就能够提起,具体怎么样提起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 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 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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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诉讼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被法院退回诉讼,就是法院驳回起诉。驳回诉讼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可以在一审程序中,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驳回诉讼只适用于书面的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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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家的房子是小二楼有地契,最近我们这被开发商征地开发新楼盘要拆迁,就签订了以房换房的拆迁合同,但现在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所以决定打官司,请问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决定起诉,拆迁合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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