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撤销权的性质问题,目前学理上有三种学说,即请求说、形成说、折中说。而以史上宽先生为代表所主张的折中说则为当今理论界之通说。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有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请求受让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三、依折中说的理论,撤销权在性质上虽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但由于债权人在请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也要向受让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该请求虽然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请求,但仍具有请求权的内容,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同时撤销权也不是单纯的形成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不仅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在于要求受让人返还所得财产,从而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得以恢复,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因此,如果我们把撤销权应该同时具有的形成权和请求权割裂开来,那么债权人为了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除了行使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外,还必须要求债务人向受让人提出因处分行为被撤销而返还财产的诉讼或债权人自已提出代位权诉讼,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这显然不符合设立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可对受让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
文章在叙述的过程中,一共提出了三种以证明撤销权诉讼能否同时要求返还财产的问题,而文章在最后明确总结出在撤销权诉讼是可以要求返还财产的。第一首先讲到合同法的规定讲到了形式撤销权的的法律依据,第二讲到了关于撤销权的性质问题,第三讲到了原因。总结以上三点足以证明在撤销权诉讼时是完全可以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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